国家从法律和制度上为大学教师及研究人员在学术生涯中享有的独立和自由提供了保障。1968年“富尔法”第34条规定:“教师和研究人员在履行其教学职责及进行研究活动时享有宪法所规定的独立性及充分的言论自由;同时根据大学的传统及本法的规定,教师和研究人员应坚持客观与宽容的原则。”1984年1月国家宪法修改法指出学术自由是教学与研究工作本身的要求,国家各项政策都应保障教师与研究人员享有的独立性和自由表达权。1984年法国“高等教育法”亦明文规定:“法国公立高等教育是世俗的,不受任何政治、经济、宗教和意识形态的支配……它应为教学和研究工作提供发展的自由、创造的自由和批评的自由。教师—研究人员、教师和研究人员,在履行其科学和科研职责的过程中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和言论自由。但根据大学的传统和本法的规定,上述人员应遵循宽容和客观的原则。”[5]该法同时规定,在教师出现学术造假、诽谤、种族歧视、否定主义[6]等违反共和国法律的情况下,法律可终止对其学术自由的保护,在教师—研究人员或学生出现违规违纪的情况下,大学行政委员会为法定初审机构,在遇到上诉的情形时,则由国家教育最高委员会裁决。在学者范德格拉夫看来,法国大学教授享有很高程度的自由,“在大多数方面,他们都可以随心所欲,多干或少干一点,修改或不修改他们的课程”[7]。福迪耶(CharlesFortier)也认为法国大学教师捧着“铁饭碗”,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决定研究的期限或分析问题的深度[8]。雷蒙·阿隆(RaymondAron)甚至这样描述法国的教授:“除了上帝之外,他就是自己的主人。”[9]
另外,法国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的自由从某种意义上讲还源于法国评估文化的缺失。“法国人不接受评估”“法国文化中不存在评估”[10]的说法并非鲜见,不管这种傲慢是否真的是高卢人的天性,但作为国家的高级公务员的法国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确称得上是享有自由的特权阶层,他们素来抵制来自外界的评判。也有学者指出,对于大学教师—研究人员不是没有评估,反而是评估得太多,从争取“指导研究的资格”到评定职称,从发表论文到争取研修假期,从竞争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到申请科研项目,评估无处不在。但是“每个人却都心知肚明,(在法国)大部分有关职称和工作的‘灰色文学’以及评估报告在他们的职业生涯中几乎起不到任何作用,资历仍然是决定教师和研究人员职业生涯最重要的标准”[11]。
2007年法国推出“大学自治法”,如果说该法透露出政府改革高教与研究体制的决心,那么后续出台的有关修改1984年“高等教育法”所确定的大学教师—研究人员公务员身份及职责的决议则可以说是“冒了天下之大不韪”[12]。
2007年12月贝克莱斯委任内阁顾问雷米·史华兹(RémySchwartz)成立专家小组为自治改革后法国大学的人员管理提出建议。以史华兹专家小组的调研报告[13]为基础,经过数轮审议和修改,2009年4月高等教育与研究部正式对外公布了新的大学教师—研究人员身份法案。在教师评估方面,法案规定大学全国委员会将每四年对大学教师—研究人员的工作内容、态度及教研成果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的结果将作为教师和研究人员发放奖金和评定职称的重要参考标准,教师—研究人员则要求每四年提交一份工作报告。
贝克莱斯指出,过去法国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只是在职称评定时才会接受大学全国委员会的评估,而这种评估的标准往往只重视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而不考虑其教学或承担的行政工作[14],新的法令仍将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将教师的各项工作内容都纳入评估的范围之内,评估的结果将辅助自治大学改善本校的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