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法国议会两院通过了《关于大学自由与责任的法律》,简称“贝克莱斯法”或“大学自治法”。按照法国政府的初衷,该项法律追求三个目标:首先是要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改善大学的吸引力,具体则要降低本科阶段的学业失败率,缩短毕业生找到第一份工作所需要的时间;其次是要走出目前大学治理结构的瘫痪状态,加强校长的职能和权力;最后则要提高法国大学的国际竞争力,改善法国大学在国际排名中的位次。
“大学自治法”由六大部分组成,分别是高等教育公共服务的使命、大学的治理、大学的新责任、各种安排机制、海外领地的相关机制、短期和最终的组织安排。法律规定各大学须在一年时限内采纳新的“治理”结构,包括行政结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制度等各方面的变革。
2007—2008年受高等教育与研究部委托,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与科研总督导处(IGAENR)对30多所递交改革申请的大学进行了审查,并选出了第一批20所大学实施自治改革。根据法律,自治改革的大学开始对校行政委员会进行改选,据媒体报道,大学参加投票的人数比以往选举的人数多出不少。根据对结果的统计,新成立的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两名来自经济领域的不同行业,其中来自大型集团的占50%,中小企业占40%。另外,新当选的大学校长中有1/4是第一次担任大学校长,在未来他们将成为改变大学命运的领军人物。2009年和2010年又有18所和33所大学实行了自治改革,2011将再有22所大学加入其列,按照预定计划,其余大学最迟将在2012年8月11日之前完成改革。
按照“大学自治法”的规定,“新大学”还享有三方面的新权限:一是可以设立基金会,拓宽大学经费来源;二是享有预算和人力资源的自主管理权;三是国家把校园房产所有权转移给学校,由学校负责管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