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导致大学“行政化”的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主要是照搬“苏联模式”,大学近乎于政府的附属机构,对大学的管理以行政权力为主,学科专业设置、课程教材标准、学生招收录取、学历学位授予、教师职称评定、办学资金使用等,都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检查或审定,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十分有限。大学内部管理基本上也是“上令下行”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权力决定资源配置、人事安排、绩效评定等,学术权力一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教授学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压抑,从而严重制约了大学的发展和高等教育水平的提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这种状况已有明显改善。尽管如此,由于体制的惯性,前述种种大学“行政化”现象依然程度不同地存在,政府有关部门往往还习惯于用行政管理的逻辑和方式来管理大学,大学往往还习惯于依据行政机构的组织结构来设计大学的内部组织,按照行政组织的管理方式对校、院、系进行权力分配,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级别,确立管理中的隶属和服从关系。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在不少方面还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这在无形中又成为了大学内部行政机关和学术组织之间关系的范本。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当前大学管理中的“行政化”倾向,仍是计划经济思维和做法的延续。
大学办学自主权落实不到位、政府行政权力缺少监督制约,是产生大学“行政化”现象的现实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方针;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明确了高等教育改革要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尤其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以法律的形式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大学依法自主办学以及协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改变了几十年来中国大学办学无法可依、单纯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指导工作的状况。尽管有关法律法规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是明确的,但还缺乏实施办法和细则。高校到底应该享有哪些办学自主权、如何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等关键问题仍未有全面和明确的答案。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高校享有办学自主权,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政府干预高校办学的现象。例如,与高校自主办学直接相关的预算、人事、规划、学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权力,有待进一步落实和逐步扩大;高等教育资源主要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进行配置,分配到大学内部的资源仍然通过行政机关进行二次分配;政府对大学的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等。这些因素使得大学“行政化”和“泛行政化”的现象在某些方面愈加凸显。
此外,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中形成的“官本位”意识突出,导致一些大学行政人员甚至是学术人员对行政权力“情有独钟”,学校内部行政机关为教师学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薄弱;社会往往也根据行政级别、行政权力等因素去判断大学从业人员的价值,使得大家将过多的精力去关注行政权力,这也是导致大学“行政化”的重要原因。
3.大学“去行政化”的基本思路及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