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正当程序
“只有遵循程序理性,以必要的程序消耗乃至效率的牺牲,达致最大的客观、理性,公正才不会失守。”“从某种意义上讲,高校法治化的意义就在于高校管理的正当程序化。”正当程序原则在大学规章制定和适用上,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其一,管理对象适当参与。大学制定规章时,涉及教师、学生权益的条款,应当邀请教师、学生代表参与讨论和制定,不能任由行政管理部门“拍脑袋”。教代会和学代会应该切实起到作用。在制定规章时,如果没有教师与学生发自内心的赞同,大学规章更可能如同一张废纸,不会取得真正的实效。
其二,公开原则。规章制定要用合理的方式使广大师生了解规章的内容。所谓合理的方式,主要是指能起到引起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可以是向涉及的教师或学生印发教师手册或学生手册、在教师的主要工作场所或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公告、要求教师或学生逐一签字确认、在大学自己网站上发布等。
其三,听证原则。听证原则主要适用于对教师或学生做出重大不利决定的大学规章的适用阶段。特别是涉及学生学位授予和教师职称评定等学术问题时,听证程序十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事实证明,“解决涉及学术问题的教育纠纷的理想途径是设立由具有专业背景和专长的专家学者作为中立的裁判员组成的机构对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决”。目前,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已经将听证程序引入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过程中。
(2)大学规章的合理化
大学规章的合理化,要求大学在制定和使用规章时不但要满足合法化的要求,而且应当具有适当性如合理性。易言之,大学规章的合法化体现的是形式上的正当性,大学规章的合理化则是追求实质上的正当性。可见,合理化是在合法化基础上提出的进一步要求或更高的要求。大学规章合理化的具体要求包括:禁止过度、平等对待、量力而为、不溯既往。
●禁止过度
禁止过度原则目的在于减小高校滥用惩戒权的可能。该原则适用于大学规章领域时应有两个具体要求,一是“一事不二罚”;二是符合比例原则。一个人只应对其过错承担一次责任,或者说一个人不能“没完没了”地对自己的过错负责。因而,如果一所高校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处以记大过以上处分,又规定对被处以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授予学位,就已经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因为,根据现存高校管理制度,高校一定会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在档案里存在这样一个“污点”,本身就可能影响到一个人的就业、调动、升迁等,如果再不授予学位,显然已经构成“一事二罚”。
●平等对待
平等对待要求“同等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大学在对教师或学生实施管理行为时,在同等情况下,应该一视同仁,不能有亲疏厚薄之分,反对歧视。在先后面对多个相对人时应当前后一致,反对反复无常。例如,有一所大学对同样是考试作弊的两个学生,分别处以开除学籍和“在考试合格的前提下,颁发学历证明,但不恢复学位申请资格”的决定。这样的处分决定,对每一位学生未见得不“公正”,因为,考试作弊自应受到相应处分,但两相对比显然不“公平”,从而违反了合理化原则。
●量力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