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教育理事会2002年的调查报告来看,美国大学校长的聘用主要来自其他高校,甚至高等教育系统之外。美国大学校长之中只有约1/4的人员来自于本校,大部分来自其他高校。其中,公立大学的校长中,来自本校的占28.1%,来自外校和非高等教育系统的分别为67.8%和4.1%;在私立大学的校长中,三种来源的比例分别为23.9%、60.8%、15.3%。此外,2007年的调查报告显示大学校长来自高等教育系统以外的约占13%。这样的“外部选拔”校长机制有利于高校的管理和创新,有利于保持高校组织的活力。
德国大学校长的来源也是多样化的,1985年,德国《高等学校总纲法》修正以后,规定了高等学校领导机构可以有校长、校务委员会、总长和总长委员会等四种类型。其中对总长的要求反映了鲜明的职业化倾向。总长不一定是教授,凡是大学毕业,且根据本人多年任职的经历,尤其是担任科学、经济、行政管理或法律事务等方面的负责工作,证明能胜任这个职务,均可被聘为总长。总长由专职人员担任,任期至少4年。一些著名大学如汉堡大学和美茵茨大学也都实行总长制。
(2)明确的遴选过程与职业标准
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大学校长选拔的权利一般都掌控在学校最高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或评议会或校务委员会等。如英美等国的大学,一般都在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成立专门的遴选委员会,确立校长的任职资格和职业要求,并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或给知名人士、其他学校校长、教务长发信,希望推荐人选或自己前来应聘,然后在若干候选人中进行遴选。有的大学甚至雇佣猎头公司帮助遴选新校长。当然,对于公立大学,政府在校长的选拔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以美国为例,著名大学在每一任校长的遴选中均有明确标准。在一份给密歇根大学董事会、校长遴选咨询委员会和大学事务评议会的草稿文件中指出,作为密歇根大学的校长应该具有多种品质:包括学术背景、博才多学、管理技能和协作能力等。最主要的六个要求是:①能够与教授代表进行交流、沟通与合作,并鼓励主要行政管理人员也应如此;②在制定决策时应进行透明化操作,除非特殊原因需要保密;③应给予教授决定课程和其他教学工作的权利;④应鼓励教授代表参与重大决策问题,并对他们的观点予以重视;⑤应鼓励教授参与大学的管理并将此作为自己的一项职责;⑥校长应该赋予教授代表对学校其他主要领导者的选举权利等。
(3)具备优秀的综合素质
西方国家的大学校长是一个有影响的公众人物,是一个有胆识的领导者。大学校长要具有管理和战略的头脑,能够合理使用资金,进行有效投资。还应该培养团队的协作精神,与地方政府和社区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可见,职业化的大学校长不仅要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能够引领教育发展之潮流,更要有实干精神,懂管理、善经营,能够保持学校的持续发展。
(4)校长是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
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大学的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决策和组织管理上有较大的权力,承担着整个学校运转的责任。同时,他的权力要受到其他校级权力组织的约束与监督。
美国大学的校长一般由董事会任命,对董事会负责,全权负责决策行政事务和学校内部总的办学政策,统管教授会并发挥联络教授会与董事会的作用。“英国模式”希望将院校领导的角色和学术领导的角色系于大学副校长一身。德国的大学校长一般由学校代表大会选出,负责领导大学管理,同时担任评议会的主席,拥有对评议会的否决权,但不能参加评议会的表决。总的来看,各国大学校长都是本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校务管理。
(5)任期较为灵活,多数校长的任期较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