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个问题,约翰斯通认为高等教育是有投资、有收益的活动,满足了多个主体的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谁收益谁付款,高等教育的成本必须由这些主体分担。具体而言,首先,高等教育为社会培养了各种有用的人才,并且高等教育本身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和思想文化功能,因此,从整个社会来说,政府应支付教育部分经费;其次,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参加工作后,可以得到较高的收入,并且提高了社会地位,作为受益者,学生应支付学费和杂费;第三,除政府和学生之外直接或间接受益的企业和社会公众,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就有了来自企业的投入和社会的捐赠等。这一思想指导下的高等教育投资是一种多元模式,学校的办学费用来自多种渠道,对高等教育成本实行分担。成本分担的主要形式有高等教育收费、学生贷款和毕业生税等。[14]
(二)成本分担的原则
成本分担各方应按什么样的比例和原则来分担高等教育成本呢?约翰斯通提出了“利益获得”(受益)原则与“能力”原则。
利益获得原则即根据社会和个人收益的大小来确定各自分担的成本份额。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兼有社会收益和个人利益。因此,在确定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标准时,以投入与收入相对应,这就要求受教育者分担教育成本的主要部分,社会只需分担较少部分。由于高校的级别、类型和专业不同,社会和受教育者个人获得的收益也不相同,这要求在确定具体的成本分担份额时要区别对待。
能力原则即以分担能力作为确定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标准的依据。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教育成本分担的能力取决于财力分配格局,即财力在政府与个人之间的集中与分散程度。所以,财力分配结构决定了社会和个人对教育成本分担的能力结构,从而也决定了各自的成本分担份额。财力分配的集中与分散程度,是由一个国家的分配政策所决定的,主要表现在财力分配中财政集中率的高低。在一定的财力分配格局下,教育成本分担的能力结构还取决于各自的支出水平和支出结构。
(三)效率与公平目标下的学生资助
成本分担理论已成为各国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度的依据,正如世界银行著名经济学家萨卡洛普罗斯在一篇名为《欧洲的教育私营化》的书评中所指出的:“日益增强的教育私营化的欧洲将是不可避免的……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将比纳税人负担更高的教育成本之比例……缴纳学费同学生贷款的结合将是下个世纪即使不是全世界,也是欧洲高等教育财政中占优势的方法。”[15]实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扩大了高等教育资源,为更多的人提供了享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从这一层面上来说,这种机制促进了教育公平。但是,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比例过高,对贫困家庭来说却是一项沉重的负担。与学费水平的逐年提高相伴随的是,高等教育学生中来自低收入家庭学生的比重的下降。另外,这种影响还不可避免地会波及贫困家庭子女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的积极性。因此,约翰斯通认为没有一个国家愿意在不采取措施保证入学的情况下将成本转移给学生和家庭,因而保障措施成为增加非政府投入改革的一部分。在实施收学费的政策时,必须考虑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教育成本补偿的负担能力,并辅之以学生资助政策,使每个社会成员有公平的受教育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