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高等教育投资政策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按照政策制定主体,可以分为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按照政策内容,可以分为元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按照投资的行为过程,可以分为投入政策、分配政策、使用政策和评价政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投入逐渐改变了过去传统的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集中统一包揽的单一投资渠道,逐步形成了各级财政拨款和征收教育税费为主,收取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社会集资捐赠、银行贷款等为辅的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新格局。因此,我们依据高等教育领域投资来源渠道的不同,从横向上将我国高等教育投资政策分为:政府财政投资政策、学生收费政策(含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创收政策、学校融资政策(社会资金及银行贷款)和社会捐赠政策。
(一)财政投资政策
政府财政投资政策是指中央及地方政府在高等教育经费投入责任、数量、方法、途径等方面的指导性、规范性规定。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为社会提供具有公共利益或效用的“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同时按照教育经济学中关于教育经费结构的组织原则进行组织:一是利益获得原则;二是能力支付原则。高等教育对社会及个人发展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政府从高等教育中获得了人才、科技和智力等方面的有力支撑,政府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受益者毋庸置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经费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高等教育投资,其支付能力和作用无疑是诸多投资渠道中最为强大的一个,因此政府理应成为高等教育投资的主体。高等教育政府财政投资政策就是规范政府高等教育投资行为的规定和指南。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的教育经费实行由国家主管部门核定年度预算,年终结余上交的办法。改革开放以后,对此种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改为“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这种办法是指高校的事业经费年度预算的核定,采用“基数加发展”的办法。这种办法容易造成学校之间经费差额太大,因为基数不同,增加数也不同,会出现一些问题。从1986年以后,又改革为实行“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办法。这种办法是指高校的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由主管部门按照不同科类、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以及学校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结合国家和地方财力的可能,依据“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办法,使高校的事业发展同学校学生人数挂钩,实现高校教育事业经费与学校学生人数保持同步增长的态势。这样就调动了学校办学的积极性,扩大了招生规模,提高了学校规模经济。[3]河南省1996年开始实行了一段时期的“零基预算”,2003年又调整为“基数加发展”的模式。
(二)学生收费政策(含学生资助政策)
学生收费政策是指高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及其他教学服务收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不可能由政府完全买单,依据利益获得、成本分担的原则,学生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提高了自身的人力资本储备,获得了文凭等能够帮助自己实现有效社会流动的符号资本,可以说学生是高等教育活动的直接受益者,因此学生以及其家庭承担一定比例的高等教育成本无可厚非。1989年8月,国家发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开始对接受高等教育者试行收费,1996年我国高等教育试行并轨招生,1997年全面并轨,我国高等教育全面实行收费上学制度,只是因为地区、学科、专业的差异,收费呈现出不同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