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时期河南省已经能够更灵活地根据本省实际,结合中央政策,制定出符合本省实际的高等教育投资政策。
(一)财政投资政策
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教育领域的重要文件之一,内容涉及面较广,对高等教育的八个方面进行重大改革。1986年10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高校的拨款方式开始实行“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办法,改变了过去那种“基数加发展”的平均分配经费的拨款办法,调动了高校招生的积极性。
1985年8月,河南省委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提出了贯彻《决定》的意见,指出:“教育投资少,经费不足,是当前河南教育方面存在的一个大问题。”“重视教育就要在筹措经费上下功夫。省、市(地)、县各级财政一定要切实按照中央要求,在一定时期内,保证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省、市(地)、县每年的机动财力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教育,一般最少不低于百分之十五。乡财力应主要用于发展教育。征收教育费附加可按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试行。”“对于高等学校的基建投资,应根据招生数量的扩大相应适当增加。”“新建院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多种渠道集资,安排好基建经费。1986年,省用于省属高校的基建经费补助增加到3000万元,用于各级教育学院、师范学校和重点中学的基建投资经费补助增加到1000万元,‘七五’期间每年递增百分之十。”鼓励部门团体投资发展教育事业,鼓励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捐资助学。
同年,河南省委批转了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党组《关于河南省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草案)》,提出要扩大学校办学权限,扩大学校财务管理权限,改进学校内部领导体制。[1]
1986年河南省教育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规定〉的通知》,对各级政府的高等教育投资责任作了规定,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直接管理的高校的基建投资,统配物资设备,事业经费预算的分配和决算的审核。”并对学校的创收用途作了规定,指出“接受委托培养生、自费生、举办干部专修科、函授、夜大学及社会技术服务和咨询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用于发展事业、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对《规定》内容,省教育厅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1987年,国家开始推行非义务教育的成本分担制度,把原来的助学金制度改为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制度,并鼓励高校拓宽经费来源。这样就把地方高等教育的管理权和责任同时交给了地方政府,使它们可以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适当调整本地区的高等教育机构,调动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兴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
1988年8月,河南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了教育及其他问题。会议确定对省教委实行教育经费总包干。即全省每年对教育拨款的增长,按财政年度收入增长比例另加一个百分点计算,年初由财政给予安排,年终按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结算。如果年度财政收入出现负增长,包干的教育经费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的基数。包干后的教育经费由省教委按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投资效益。继续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继续提倡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集资办学、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2]
为了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保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1989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指出“社会力量办学的经费自行筹集。学校可向学员收取合理的学杂费。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