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投资政策内容涉及政府财政投资政策、学生收费政策(含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创收政策、学校融资政策、社会捐赠政策等诸多内容。河南省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内容,受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影响,基本上以国家政策为蓝本,但为使政策更能体现河南省的实际情况,以取得应有成效,河南省在个别方面结合本省实际做了适当修改和补充。
(一)财政投资政策
“**”期间,河南省高等教育受到严重冲击,各种基础设施遭到严重破坏,高校基本上处于停办状态。1978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为河南省教育发展提供了契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文化和人才的渴求使政府更加重视高等教育的恢复和发展。由于1978-1984年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在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方面,河南省基本遵照执行了中央政策。
1978-1979年,我国国家财政预算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安排和管理预算。教育经费作为国家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由原来国家统一列支,改为实行“‘条块’结合中以‘块’为主”的方针,即财政部根据教育部、计委提供的教育事业的发展计划,按照定员定额的核算方法分别给地方、各部门核定教育经费,即“条块”结合;然后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经费指标,各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政府有权结合自己的财力对高等教育经费进行统筹安排,即所谓以“块”为主[1]。学校的基建费则由高校所直属的上级国家部委按需要下拨。也就是说,在具体的拨款模式中,教育事业费按照“基数加发展”的模式拨款,基建费则按照实际需要拨款,教育事业费和基建费共同组成了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这种“条块结合、块块为主”的教育财政体制是在国内局势日趋稳定,经济逐渐步入正常轨道的背景下实施的。中央为了降低财政管理费用,调动地方举办教育的积极性,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改变了以前的管理方式,把中央的适度统筹管理和地方的特殊性、积极和主动性结合了起来。然而,实质上,它还是没有彻底摆脱中央管得过死、过严的弊端。[2]
1980年,我国的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国家预算管理由过去的“统收统支”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分灶吃饭”体制。1980年中央批准的《关于实行新财政体制后教育经费安排问题的建议》,规定高校的教育事业经费也由过去中央政府统一管理,改为按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分级负责,各自负担。即由中央政府各部委创办和管理的学校其事业经费由财政部拨款,地方政府创办和管理的学校由地方财政拨款。新体制还将过去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学校年度预算、年终结余上缴财政的办法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允许高校将上年预算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这种典型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教育财政管理体制使地方统筹教育经费的权力较以前大了许多,但把筹措教育经费的主要责任推给地方政府又在无形中加重了地方政府的压力。
1980年后,除中央院校仍由中央政府负责外,全国各省的地方高校所需经费均由各省财政部门负责计划拨付,中央不再统一高等教育财政,但高校办学经费仍由政府包办,单一拨款。
1978-1984年间,我国高校教育事业费按“基数加发展”的模式拨款。河南省经济等各方面条件有限,省政府财政压力较大,但对高等教育的发展非常重视和支持,积极加大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
(二)学生收费政策(含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