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扩招的需要,很多高校开始购买大量土地设立新校区,导致资金缺口过大。为此,2005年9月,河南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的意见》,对有的高校老校区利用率不高,造成资源浪费的现象,提出通过对老校区土地进行置换或处理,来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新校区建设。文件中对置换对象与范围、置换原则与要求、置换收益与用途以及组织领导做了详细规定。当月,河南省教育厅等又印发《关于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确保老校区土地出让所得资金上缴财政部分,于五日内,全额返还高校用于新校区建设。
2007年3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为校办产业的税费减免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学校融资政策(社会资金及银行贷款)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快河南省高校后勤服务及教学科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解决制约高校发展的“瓶颈”,实现“高层次突破”的发展战略,2000年2月17日,河南省教委等八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信贷资金加快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利用信贷资金,采取“学校还本,政府部分贴息”的办法,改善河南省高校的基础设施、教学科研条件,以提高高校的培养能力和培养质量,进而拉动国内需求,促进河南省经济的发展。其中对于信贷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贷款主体、贷款程序和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偿还及信用风险的防范、配套政策等多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指出信贷资金的用途一是后勤、教学科研用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二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及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各高校为贷款主体。贷款高校应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根据自身实际向省教委提出贷款项目、额度以及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经省计委和省教委批准后向所在地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项目批准后报省教委备案。各贷款高校以各种收费以及其他非财政补助收入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对高校贷款资金,国家实行减免税费、政府部分贴息、特事特办、利率优惠等政策。该政策出台后各高校纷纷抓住有利时机,申请贷款,用于校园的扩建,短短几年使全省总的校园面积迅速扩大。
为加强利用信贷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高校校舍、仪器设备、基础设施等建设,以满足“十五”期间河南省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并为21世纪河南省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2001年2月,河南省教育厅印发了《河南省高等学校利用信贷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项目的资金总额为40亿元,各高校的贷款额度由省教委下发的《关于下达高等学校利用信贷资金额度的通知》确定,其中还对贷款的偿还和贴息做了规定:学校负责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省教育厅对所下达的利用信贷资金项目给予部分贴息。
2004年3月,河南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按照谁办学谁投资的原则,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稳妥地利用国内、国外贷款,防范信贷风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办学、捐资助学,并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通过资产置换、结构调整、资产重组等方式盘活存量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学校规模。通过兼并、股份制、买断等形式将企事业单位闲置的资源转换为办学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