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及河南省出台了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通过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及社会捐助等措施,建立和完善了河南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体系。按新的资助政策,2007-2008学年度,全省用于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资金达到28.1亿元,其中:各级财政和学校投入约22.6亿元,相当于上一学年的3倍;发放国家助学贷款5.5亿元,较上年略有增长。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达249万人次,其中高校资助82万人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得到了有效资助[2]。
2008年年初,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罕见的雨雪冰雹灾害,河南省对在本省上学的受灾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了特殊资助。
该时期河南省在收费、资助政策上有明显的特征:一是收费政策较为稳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本未作调整;二是国家开始重视对学生的资助工作,资助政策日渐完善,力度加大,重点突出;三是河南省结合本省实际,探索出了一条发放助学贷款的“河南模式”,不仅使学生得到了有效资助,同时减少了银行损失,使贷款政策得到了有效执行,在全国形成了一定影响。
(三)学校创收政策
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2004年,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对高校创收在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做出了减免性的鼓励性规定。如“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些优惠措施为高校扩大创收、增加经费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2004年3月,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提出“坚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办学、捐资助学,并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通过资产置换、结构调整、资产重组等方式盘活存量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学校规模。通过兼并、股份制、买断等形式将企事业单位闲置的资源转换为办学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