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提出了在学杂费和培养费等方面进行改革的思想。1989年8月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其中指出“收取学杂费的标准,本着起点从低,逐步调整的原则,一般地区以每学期100元为宜。经济特区和广东、上海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可适当高些,但最高不得超出国务院国发[1989]19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住学校宿舍的本、专科学生要收取住宿费,一般每学年20元左右,住宿条件好的可适当多收一些。住学生公寓的人按各地规定执行”,并规定“各院校收取的费用,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用于与学生学习和住宿等有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1990年4月,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从1990学年度开始,对新招收的函授和夜大学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而对1990学年度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规定的收费标准。1992年6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规定“普通高校可根据本地区、本校和学科特点研究拟定学杂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等收费标准,并按行政隶属关系,地方所属普通高校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各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抄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备案”,“收费标准的制定,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全国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区别办学质量的高低和同一地区同类型院校大体平衡的原则”,“1992年学年度以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仍按照原规定收费标准执行”。1992年9月新学期开学以后,社会上对学校收费问题的反映日益强烈,国家教委开始整治中小学收费中出现的问题,而对于高等教育收费问题,1993年2月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里专门指出,“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上大学原则上均应缴费,缴费标准由学校报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这一时期在学生资助政策方面主要进行了以下改革。
——助学金制度的改革。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宣布要改革高校的人民助学金制度。1986年7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从1987年起,我国高校开始逐步将过去长期实行的人民助学金制度改为一种新的奖学金、助学金、学生教育贷款制度。过去对学生倾向于平均分配的助学金被分为三部分:一部分作为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一部分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还有一部分作为学生教育贷款,有需求的学生可以借贷,毕业后由用人单位或学生本人分期偿还。1990年实行收费制度试点后,国家尝试建立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当年就拿出4亿元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的改革。1987年7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规定“学校可建立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基金,并作为学校预算内的专项基金管理,其来源是从主管部门拨给高校的经费中,按原助学金标准计算的总额80%~85%转入奖贷基金账户。”
1990年7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下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贷款偿还办法的补充通知》,要求学校认真做好贷款毕业生的思想工作,严格履行贷款协议,坚持“有贷必还”的原则;要求贷款学生凡有偿还能力的,毕业时应一次还清贷款,确有困难的,可同学校商议,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学生还可向用人单位申请,由用人单位将贷款一次性归还学校,并提出凡毕业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经济收入较高的单位工作的,应在毕业后一年内还清贷款。该通知还规定了几种减还和免还贷款的政策。对于学校收回的贷款,规定应纳入预算内管理,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上述政策的出台和完善,不仅为高校参与社会服务提出了要求,创造了条件,而且为高校增加收入、弥补经费不足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学校创收政策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高校后勤服务工作要实行社会化,并明确规定“高校有权具体安排国家拨发的基建投资和经费,有权利用自筹资金等”,这意味着政府赋予了高校开展创收活动的自主权。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要鼓励中国科学院、高等学校和各部委、地方所属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同企业、设计机构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合,有的可以逐步发展成为经济实体;有的可以在联合的基础上进而合并,企业并入研究机构,或者科研机构并入企业。有些研究机构也可以自行发展成为科研生产型的企业,或者成为中小型企业联合的技术开发机构。”
1987年7月国家教委印发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并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对学生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而社会力量办学的全部收入和固定资产归学校所有,学校财务接受财政、银行、审计、教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989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中指出:“教育、科研、卫生事业单位,是我国科技力量较集中的地方,有数百万专业技术人员,有大量的设备仪器、图书资料,还有源源不断的科技信息。但是,目前在相当多的单位,这些有利条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尚未充分发挥,潜力是很大的。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从政策、制度上采取措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正确引导和鼓励他们以多种形式增加社会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多做贡献。特别要鼓励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此文件的出台代表着高校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同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管理的规定》,对校办工厂的性质、任务、管理体制及奖惩办法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高校工厂财务上独立核算,其产品或劳务出口所得外汇大部分返回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高校工厂的利润全额上交学校,纳入学校基金。
(四)学校捐赠政策
国家允许接受港澳台爱国人士对教育的捐赠。其中较为典型的是香港爱国人士邵逸夫先生,他从1985年开始每年捐赠约一亿港元,用于高校建设。而国内单位和个人对高校的捐赠还很少,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还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