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强调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并组织领导好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指定必要的人员和机构专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专门划出一部分经费用于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并明确勤工助学以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实验室、校内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为主要内容。为使高校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1994年5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要求在普通高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并规定“勤工助学基金主要有四个来源,在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每生每月3~5元标准提取的经费;从学杂费收入中划出5%的经费;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基金增值”。“1994-1995年,中央财政将以专款形式对中央部属院校安排勤工俭学基金启动经费,各地方人民政府也应按此原则适当安排。基金专门用于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对通过勤工助学方式进行资助仍难以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可按国家任务学生5%的比例、平均每生每月50元的标准从该基金中统筹一部分经费,根据特困生困难程度划分层次,进行不定期困难资助”。
1994年9月国家教委、财政部下发《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奖学金的通知》,对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专业的学生提高了专业奖学金标准,从1986年的300~400元提高到500~700元。
另外,随着我国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物价的不断上涨,我国对部属高校实行相应的价格补贴政策。1993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解决中央部属院校价格补贴问题的通知》,对1989年《国务院关于解决中央部属院校价格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修改,提出“在价格改革中,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规定的价格补贴政策和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补贴政策,部属院校经请示财政部同意后执行。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适当解决。地方政府超出中央统一规定标准以及越权自定的价格补贴,中央财政不予承认”;“地方政府已经出台的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价格补贴政策,可以继续执行。补贴资金从1993年7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适当解决,考虑到中央财政的实际情况,在此之前的不再追补”;“国务院以前决定的、目前仍在继续执行的、按规定应由地方政府负担的中央单位的价格补贴,地方财政应当继续向部属院校发放,不得擅自停发和扣回。”
(三)学校创收政策
1993年《纲要》更加明确地指出,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将学费、校办产业、高新科技企业、社会服务、社会捐资助学、金融信贷手段等作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之外的教育经费筹措的主要手段。这既明确了国家对教育投资的责任,又是对过去已做工作的肯定,也为后来的立法奠定了基础。同年12月,国家教委、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联合召开了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肯定了高校科技产业的地位和作用,把高校兴办科技产业作为衡量高校办学水平的标志之一,从而明确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思想、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奋斗目标。1994年3月,“三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高等学校发展科技产业的若干意见》,在指导方针、发展重点、管理制度、人事财务制度和发展环境等方面对高校科技产业提出了14条政策性意见。1997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要以不同的形式进入企业或同企业合作,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解决科技和教育法制上的条块分割,力量分散的问题。”
在一系列政策推动和社会氛围影响下,20世纪90年代,高校掀起大办校办企业的热潮,以1994年北京大学推倒南墙、破墙开店为重要标志。到1996年我国高校校办企业共有7159个,其中科技型企业2912个;销售收入达229.56亿元,其中科技型企业经营收入122.61亿元,占总收入的53.41%。
1997年11月,国家教委有关负责同志在全国高校科技产业研讨会上明确要求高校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已办的科技企业要进行调整、改造、改组,向集团化、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因此,1997年全国高校产业下降为6634个,其中科技型产业下降为2564个,但销售收入持续增长,总额达到295.54亿元,其中科技型企业销售收入184.87亿元,占总额的62.55%。[2]1993年复旦大学控股的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开我国高校上市公司之先河。到2001年,我国高校控股的上市公司为37家。高校兴办的高新产业通过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不仅使企业能够做得更大,而且对学校的支持力度也加大。
(四)学校融资政策(社会资金及银行贷款)
1993年《纲要》明确指出“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通教育资金,支持校办产业、高新科技企业以及勤工俭学的发展,开办教育储蓄和贷学金等业务。”1994年《纲要》实施意见又明确指出:“建立教育银行,运用金融手段扩大教育资金来源。”为此,国家在研究制订《纲要》的过程中,于1994年成立中国教育科技投资公司,一方面融通资金为教育事业发展服务,另一方面为筹备教育银行积累经验、创造条件。许多省市都进行了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的国力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步伐逐渐放缓。
(五)社会捐赠政策
1993年颁布的《纲要》中鼓励通过社会捐集资等多种渠道来筹措教育经费。这一相关内容在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政策的支持下,我国涌现了很多为高等教育捐资助学的人物与企业。很多高校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和浙江大学等相继成立了基金会等组织来接受校友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