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要》提出要改革对高校的财政拨款机制,充分发挥拨款手段的宏观调控作用。对不同层次和科类的学校,拨款标准和拨款方法应有所区别。改革按学生人数拨款的办法,逐步实行基金制。在国家和地方预算下达的教育经费之外,学校可以依法筹集资金。1994年国家进行财税制度改革,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央的调控力度加大,政府逐步调整公共财政“越位”和“缺位”的问题。1995年,对国家教委所属高校实行教育经费“基金制”拨款方式试点,由于实行基金制要配套成立相应的评估机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该方案一直处于待定之中,但在有些学者专家看来,这是既有利于国家宏观指导,又有利于促使学校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法人实体的财政拨款方式。1997年,在全国住宅建设新机制的带动下,兴建教师住房成为政府改善教育环境的举措,政府拿出更多的专项资金用于高校改善青年教师住房。这一工程共改建教师住房404万平方米,全国投资37.8亿元(其中中央投入专项资金21.5亿元)。过去高校基建主要依靠政府的计划基建投资,“**”十年中,高校校舍不但没有新建,还被其他单位挤占。尽管1978年后投资建设了一些,但规模仍然不能满足发展的需求。通过政府政策的放松,容许学校自筹经费后,在资本市场逐步形成的条件下,学校自筹经费建设的校舍开始超过政府拨款建造的校舍数量。界定高校、政府、社会权利与义务的《高等教育法》出台后,高校基建限制性投资的规定被取消,教师自由流动与聘用制度更加趋向市场机制。
4.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校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994年《预算法》颁布后,高校财务制度进一步规范。1997年1月财政部、国家教委印发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其中规定高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高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高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高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高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室)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全部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等。
5.加大重点建设力度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