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利用银行贷款发展教育事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利用世界银行的贷款。世界银行贷款的利用,不仅使高校增添了先进的仪器设备,更新了图书资料,培训了师资队伍,而且更新了理念,学习了科学的管理办法。当时的政策要求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主体是政府,由政府负责还本付息,学校是使用者和受益者。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可以利用信贷手段发展教育,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高校利用银行贷款的业务很少。河南省只是利用银行贷款用于资金周转,而且数额也不多。1999年高校扩招后,高校开始大量利用银行贷款用于征地和建设新校区。据统计,1999—2010年河南省高校累计利用银行贷款约340亿元,为河南省高等教育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与世界银行贷款不同的是,利用国内银行贷款的主体是学校,学校既是使用者、受益者,也是偿还贷款的责任者。当前需要改革完善的融资政策还有许多。从学校方面来讲,既要考虑学校发展的需求,更要考虑学校的经济承受能力,还要保护现有教职工和在校生的利益,防止短期行为和盲目投资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从银行方面来讲,既要考虑银行的经济利益,又要兼顾社会效益,尽量利用中长期贷款支持学校发展,防止贷款损失。从政府方面来讲,应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尽量多安排财政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帮助偿还债务;要评估学校贷款能力,防止超能力贷款;要给银行等金融部门向高校发放贷款创造条件,安排一部分风险补偿金弥补银行的损失。近几年广东、江苏等省份由政府安排资金,帮助学校偿还贷款的方式,是值得推广的好办法。2010年教育部、财政部对地方高校偿还银行贷款给予扶持和奖励,对保障高校健康发展是及时雨的好政策。2011年,河南省也召开了全省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工作会议,提出2012年年底努力将高校2009年以前的银行贷款余额减少2/3。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即实行高校自筹和财政支持相结合的办法,截至2012年年底,全省高校债务由2009年的179.4亿元缩减至2012年年底的38.6亿元,高校债务规模下降了78.5%。
(三)明确主体,强化财政投资
高等教育作为非义务教育阶段,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教育投资是一种生产性投资,按照“成本分担”原则来发展高等教育,建立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制度和有效补充机制无可厚非,而且是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学界在论述教育成本分担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同时,还提出了两个原则:收益原则和能力原则。收益原则是指根据教育产品带来的社会和个人收益的大小来确定各自分担的成本份额。谁收益、谁承担,收益多、承担多。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私人产品的特征,能够给受教育者个人和家庭带来文化、经济、社会乃至符号资本的增加和积累,这也是个人分担教育成本的理论基础。同时,高等教育还具有很大的外部社会收益,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智力支持、理论创新、舆论宣传等作用。因此社会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能力原则是指以各分担主体的能力(主要是经济能力)作为确定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标准的依据,能力大者,多分担,能力小者,少分担。在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整个社会的财力总量有限而且分布不均,所以,各分担主体的分担能力差异显著,并且存在着此增彼减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