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对于学校而言,有权对受聘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并作为提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有义务为教师提供教育教学、科研、进修等工作条件,并支付报酬。教师则应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聘任期满后,校方可根据教师的实际表现及岗位需要等决定是否续聘;教师可根据单位工作情况、专业要求等决定去留。
解聘即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这里的原因可能是用人单位发现聘任后受聘者不符合原定聘用条件,也可能是受聘者不称职或违反有关规定,已不适合继续聘任。教师在聘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不能解聘。确需变动,应提前与当事人协商,意见达到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在解聘教师时,须符合聘任合同的相关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合同或法律责任。
(三)教师职务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其内涵包括:(1)教师职务依附于岗位设立,一旦离开岗位,职务就不能单独存在;(2)职务不是终身享有的,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直接挂钩,并有数额限制;(3)教师职务随岗位的取消而停止。
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的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它是我国的教师人事管理的重要制度。但由于《教师法》未对民办学校教师职务设置和评审等问题作具体规定,目前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申请与评审中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不利于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
1.职务设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其中,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等专业学校设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务设有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其中三级教师、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为初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三级、二级、一级、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各级成人学校,结合成人教育的特点和层次,分别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中专、中小学、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2.任职条件
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从我国教师职务系列各试行条例的规定来看,担任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一般包括:(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2)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职务职责;(4)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各级各类教师任职条件要求视岗位而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小组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评审。关于教师职务评审的程序、权限以及评审组织的组成办法等,在教师职务系列各试行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四)教师的专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