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申请人提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
2.教师资格证书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全国通用。但目前来看,教师资格的一次性认定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教师的要求。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与变化,对教师的专业化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教师在原有的学历与能力基础上不断地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因此有必要对教师进行职后教育,并对教师资格进行定期再认证。
3.试用
为了把好教师质量关,一些国家都实行了教师试用制度。日本中小学教师任职后必须研修1年,作为必须的暂时录用期。美国新任教师在试用期由富有经验的教育专家指导,试用期1~3年。英国的新教师由督学、校长、学科组长帮助从事实行教育、教学工作,试用期1~2年,如试用合格者由指导者写出鉴定,提出肯定意见,才能发给教师许可证,然后再委任为正式教师。从上述国家的经验来看,虽然各国试用期长短不一,但一般都有试用制度的规定。从实践来看,我国虽然在新任教师中都有试用的做法,但这是在教师已经取得教师资格之后,实际上是聘任的试用期,不利于把好教师的入口关。
(二)教师的聘任与解聘
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是教师任用的一种基本制度。《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聘任人,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学科研需要,自主确定教师结构比例;作为受聘人,教师有权根据本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