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的视角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现代教育教学活动的复杂化、有序化产生了对学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在学校的设置、办学的基本原则及条件、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等方面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和调节。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学校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其所扮演角色的多重性决定了它在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学校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来看,学校主要有三重法律身份。
(一)作为民事主体的学校
在我国,学校是事业法人,同时也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所以,学校必须具备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都规定了设置学校法人的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
即学校法人的成立必须有法律依据。所谓依法成立,是指学校的成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学校成立的举办者资格、举办手续、举办时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学校举办条件等多方面的内容。这些规定是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展开而制定的。依法成立的学校往往具备正常展开教育教学工作和保证教育教学工作达到一定质量水平的条件,而非法成立的学校则往往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所以说只有依法成立的学校才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成立应成为学校取得法人资格的首要条件。
法律意义上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教育法》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立了有关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法律制度,规定了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体制、办学的基本原则、设置条件与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内部管理活动的原则、财产关系等问题,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运行与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1)学校设立的条件
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组织机构和章程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存在的必要前提。举办者申请拟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有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公办中小学校的组织机构主要由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总务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任教师、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工作人员构成。民办中小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具有多种模式。如创办人兼校长的民办学校,其组织机构与公办学校类似。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创办机构和领导机构,负责聘任校长和教师,校长负责学校办学事务,学校其他部门与公办学校类似。学校章程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制定的,对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以及学校财产、财务等学校的重大问题作出的规定,是学校实施自我管理的依据。确立章程在机构运行中的作用,以及要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章程,是建立现代学校教育制度,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依法治校,建立自主发展、自我约束运行机制的重要保证。
我国法律对于法人的分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可依据宗旨、任务的不同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