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1)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2)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3)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4)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5)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6)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7)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8)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9)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10)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11)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开展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是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的行政监督行为。我国教育督导是由国家教育部、省(直辖市)、市(地区)、县(市、区)四级督导机构共同实施督导。从中央到省(直辖市)、到市(地区)、再到县(市、区),督教和督校的职能逐级减少。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要求被督导单位按督导事项自查自评;(2)要求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3)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就督导事项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4)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警告和处理建议;(5)根据督导结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考核、奖惩提出建议;(6)向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按照教育督导对象的不同,教育督导的类别可以分为三种:督政、督教和督校。[2]
督政是指教育督导机构代表同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的督导检查,也包括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如教育、财政、发展规划、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负责的有关中等和中等一下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从而使教育督导机构的“督政”职能有了确定的依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对地方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是教育部的职能司局,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督教是指教育督导机构代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
督校是指教育督导机构代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等或者中等以下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的督导评估。
教育督导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综合督导,即对地方教育或者学校教育进行全面系统的督导检查;二是专项督导,即对某一个方面的教育工作进行专门的督导检查;三是经常性督导,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的督导。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职督学和聘任兼职督学。督学由任命或者聘任单位颁发督学证。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专职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国家公务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办事公道、廉洁自律,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科研、教育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经教育督导机构专业考核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