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教育督导制度产生于1906年,当时清政府在学部设立“视学官”,以巡视京外学务。194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当时教育部设办公厅、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初等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视导司。视导司是在原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研究室、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视导室、资料科等几个单位基础上组建的。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的决定》提出:“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从而确立了教育督导在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教育制度,促进我国教育的振兴和繁荣奠定了基础。1999年8 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1999]6号)提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争取经过几年的努力,从中央到地方初步形成教育督导的法规体系和依法督导的工作程序。2000年1月3日,中编办下发了《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2号)。同意将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对地方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2000年1 月26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的通知》,要求加强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作出更大的贡献。2001年6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39条提出: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继续做好贫困地区“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对已实现“两基”的地区,建立巩固提高工作的复查和督查制度。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保障作用,建立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十五”期间,国家和地方要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002年,教育部要求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作为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现行督导评估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
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教育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教育督导的性质、工作范围、教育督导机构的名称和体制、机构和职权、督导工作内容、督学的身份及任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二)四级的教育督导体制
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基本教育制度之一。《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教育督导工作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