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评价的措施与方法。①建立以学校自评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和社区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学校应对评价所涉及的各方面进行自我评估,准确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改进措施。②评价学校应注重实证性的考察(如现场观察、访谈、问卷、听课、座谈、分析学校的原始记录和档案等)。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的标准。
而在国外,校本评估一般是由一系列质量指标组成。[1]
表8-5 学校质量的指标
(续)
二、以教育督导为核心的外部评估
对我国来说,现代教育督导制度是一个“舶来品”。英国是第一个率先建立现代教育督导制度的西方国家,1839年就任命了第一位皇家督学。在英国,教育督导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全面性督导(organisationalinspections),将每个地方教育局视作一个机构进行督导;专项检查(thematicsurveys),在几个地方教育局之间进行的督导,详细检查地方教育局的特定职能,如教师队伍的补充与稳定。美国的教育行政体制与其政治体制相适应,为地方分权制。教育督导采用业务指导型督导体制,分别由州、市或郡(县)、学区乃至学校来承担,联邦负责宏观调控与指导。美国联邦教育部未设专门的督导机构,通过向州提供联邦主办的特别教育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款项实施其监测影响。这些特别项目包括特殊教育、双语教育、为改变处境不利的学生实施的补偿教育计划和为经济收入较低家庭的子女设立的学校早午餐计划等,以此宏观指导州、学区与学校开展教育督导评价。在美国,各州都有一支由督导长领导的督学队伍,主要采取指导与服务的督导方式,开展协助、培训及研究方面的工作。
(一)我国现代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