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规范结构(normativestructure)就是学校或社会为学校有组织地建构的一系列相对持久的信条、制度和规范,主要包括:(1)对于什么是真正的学校或教育的一种价值定位。这种规范结构与组织目标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我国现在所倡导的素质教育,就是对学校的这样一种价值定位。(2)学校生活中的规章制度,这种规章制度可能是由其主管部门或国家统一制定的,如我国教育法所强调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也可能是学校的校本制度安排,如教育体制改革后学校自身制定的大量的学习培训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和评价奖惩制度等。它们的主要功能就是为学校价值目标的实现提供制度支持。(3)学校中稳定的角色体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角色期待,如学校的行政组织(如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或学务处等)、参谋组织(如专家组、教研处等)、社会组织(党、团、少先队、工会和妇联等)、教学组织(年级组和学科组)、学生组织(如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后勤组织和项目组织(以具体项目为中心的临时性组织)等方面的各种角色及相关规范或岗位责任,它们是实现学校组织目标的微观社会基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学校中可能至少有两类基本的规范结构,它们分别奉行着不同的价值观、规章制度和角色期待:一类是负有制度与管理职能的科层组织,包括协调与社区的关系、贯彻法律、管理内部事务、获得和分配必需的资源、协调师生关系;一类是专业组织,负责实际的教与学的技术过程。科层组织是典型的紧密联系而又具有凝聚力的结构,有时太过于严格,妨碍了适应,并造成了教师间的疏离。专业组织是更为松散的结构。教师对教学过程具有广泛的专业判断权,有时太过于独立,会造成冲突、困惑与协调等问题,降低生产力,并影响效能。然而,学校受到其环境影响;学校是开放系统。随着社会变革力量的改变,使组织联系更加紧密或松散的压力也在变化。[8]
(三)行动结构
在人们的日常意识中,学校可能就是按照其规范结构而运作的,而实际上事情远非如此。社会学家戴维斯(KingsleyDavis)早就指出:“在人类社会,一直存在着双重现实:一方面是规范体系,体现了应该是什么;另一方面是既存的秩序,体现了实际上是什么……这两种秩序不可能完全一致,也不可能彻底地割裂。”[9]这种既存的秩序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行动结构”(behavioralstructure)。当然不能说只有这种社会结构才是真正“既存”或付诸实施(行动)的,规范结构纯属摆设(事实上,任何组织的规范结构都极大地影响了组织的实际运作)。但这确实是一种基于行动者或组织参与者视角、立场和利益的社会结构。它也许和组织的规范结构保持着某种一致,但这种一致绝对是有条件的。更为常见的情形是,组织的行动结构和它的规范结构之间总是存在着某种反差,而且正是这种反差使“行动结构”成为一种值得关注的独立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