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9月,教育部颁发《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校长负责制被修改为:“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校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
1985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
1993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从此,校长负责制成为我国公办中小学稳定的领导体制。
(二)西方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特色
1.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
西方国家的中小学由少数人组成单独的决策机构,作为学校的最高管理机构,其决策方式从校长个人决策转变为小群体决策,学生家长和社区力量也占有一席之地。这个集体决定学校的大政方针,包括遴选校长(或选举后再由上级行政部门任命),处理学校财务,讨论学校的重大问题等。谁当校长都必须执行决策。决策机构一年或半年开一次会。闭会期间,校长统一指挥并执行决策。
2.政党间接控制学校
执政党对学校的领导是通过教育方针政策来实现的。
(三)我国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特色[7]
1.校长上面没有设立最高决策机构
在我国,校长既是决策者,也是执行者,决策与执行的职能集于一身,没有分开。所以,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中小学校长的决策权大,即个人决策权大,偏“一长制”。
2.我国的校务委员会是审议机构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的审议机构既不是决策机构,也不是咨询机构,但是在某些问题上有否决权。由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未从校长身上分离,因此导致校长权力集中。我国中小学校长在财权、人事权、硬件建设权方面权力比西方中小学校长的权力大。
3.我国中小学校长权力的监督机构
我国中小学校长权力监督机构是党委、民主管理机构以及教代会。这些都是西方国家所没有的。我国中小学不另设决策机构的用意是:注重发挥党的基层组织保证和监督作用,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作用,发挥校务委员会的审议作用,这正是我国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的特色之一。
(四)我国校长负责制的积弊与改造
1.积弊
中国公办中小学校长权力缺乏横向制约机制,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垂直关系明显;学校决策权集中在校长个人手里;党支部监督和教代会这两翼的制衡力量远未实现。
2.改造
(1)进行权力分层和分配。权力的重新分配和转移要与责任、义务、利益分配同时进行。市场机制对教育的渗入和影响要求政府完成三项任务:授权、放权和集权。
授权是指政府管理不了的权责移交或授权给中介机构。放权是指政府把教育规划、预算编制、人员雇佣、教学计划等方面的权力放给学校,使学校实现自律性管理。放权意味着权责(主要指决策权、财务权、人事权、指挥权等)在政府和学校之间的重新分配,让学校有充分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集权是为市场运行过程创造和保持必要的框架和秩序,如国家对教育内容和教育质量的控制是完全必要的。
在学校层面规范校长权力需要分权和收权。分权意味着权责在学校决策主体之间的重新分配。政府给学校的那些权力放给谁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放给校长个人,校长集权方式就会产生。分权就是把政府下放的权力按照分散和参与的原则,把决策权放给独立的决策机构——权责制衡的决策小群体,把指挥权和执行权保留给校长,监督权留给教职员工、学生家长和社区等公众,这样就会规范校长的权力,赋予民主管理以实质意义。收权是指中小学的一部分权力应该从校长手里上收,如收费权力、校长“一枝笔”权力等。收权不是把财务权上收给政府,而是在学校内部解决,上收给学校的财物监督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