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倦怠概念由弗罗伊登伯格(Freudenberger,H.)首先提出,意思是指人的专业服务处于筋疲力尽状态。对于教师来说,这种职业倦怠都源自于过于复杂的职业角色和过于沉重的角色要求。对于教师的职业倦怠,心理学和社会学分别给出了不同的归因,心理学把教师职业倦怠归于教师的个体因素,社会学把职业倦怠归于人口统计因素和组织因素[3]。
许多心理学家认为很多教师容易产生职业倦怠是因为这类教师不能从容地应对压力,这类教师的个性特征主要是:神经质、性格内向、温顺、有民主思想、很难放松、外控。相对来说,那些能够放松的教师和那些内控型的教师不容易产生教师职业倦怠。
很多社会学家在研究中发现,人口统计因素也影响到教师是否容易产生职业倦怠,这些因素包括年龄与教学经验、种族、民族、社会阶层和性别。此外,组织因素也能影响教师的职业倦怠感,如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科层化程度)、所教年级和学校管理人员的风格。
对产生职业倦怠的教师来说,社会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在社会支持的提供者上,校长、同事、家人都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角色。所以,为教师建设良好的工作氛围也有教师群体的一份责任。
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关于教师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首先来自于教师的法律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明确把教师规定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了保证教师顺利工作和履行义务,随后制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第三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紧接着,《教育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这是《教育法》对教师相关权利的规定。相比较来看,教师权利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作出了具体规定。相关规定见下框。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总体上,《教师法》对教师权利的规定是比较细致、具体的,也是比较全面的。为了更好地理解教师权利,下面分别对教师的各项权利进行简要解释。
第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的这项权利称为教育教学权。教师是一种专业的职业,从事教师职业就要进行职业生活,参与职业活动,而教育教学是教师需要参与的最基本活动。
第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教师的这项权利称为学术研究权。教师作为研究者主要是出于对教师工作的对象、环境和自身发展水平的原因,教师从事学科研究是教师职业的必然要求。
第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教师的这项权利称为指导评价权。教师的基本工作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并促进学生学习,根本目的是促进学生的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是教育教学的基本手段。因此,指导评价权是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