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发展,不单单体现在内在身体和心理机能的增强以及个性心理特征的形成,而且体现为学生的社会性适应、成熟、创造和行动的过程。因此,学校在促进和引导学生身心发展的过程中,就不能不关注个体发展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即个体身心素质和个性心理品质的形成对他者或某一社会群体所产生的影响。举例说明,一个人信仰什么宗教和主义尽管是他/她个人的事情,但是如果他/她信仰那些以摧残生命的邪教和以种族屠杀为目的的法西斯主义,那么这种信念越强烈越坚固,对于别人和别的民族的威胁就越大。学校教育所要追求的学生发展理应不包括这部分内容;不仅不应包括这部分内容,而且还要引导学生去批判性地对待这些曾经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灾难的邪教或主义。学校在学生个体发展方面所发挥的这种作用就是规范的作用。
学校在学生个体发展过程中所应发挥的规范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学校应该鼓励和帮助学生追求有价值的发展,这些发展能够产生积极的、符合人类良知、道德和某一社会法律要求的社会结果;第二,个体的发展不能够妨碍他人的发展;第三,追求个人发展的手段或途径应该是符合伦理的;第四,个体今天的发展应该为明天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防止一些急功近利式的发展模式;第五,个体某些方面的发展与另外一些方面的发展应该是和谐的,不能用一些领域的发展来牺牲个体的和谐发展。有价值的、和谐的、可持续的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发展就是学校规范学生个体发展所要追求的总体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校在促进和引导学生个体发展的同时,也会对学生某些不当的发展说“不!”学校所要追求的学生个体发展是有选择性的。这种选择性发展的存在,凸显了学校的教育责任和教育者的职业使命。
二、学校的社会价值
学校的社会价值自古以来为政治家们所重视。中国古代的《学记》中论述到,“发虑宪,求善良,足以謏闻,不足以动众;就贤体远,足以动众,未足以化民。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学乎。……古之王者,建国君民,教学为先”[4],把“教学”(教育)作为治理国家、教化百姓最重要的事情。杜威在《我的教育信条》中明确地说:“教育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改革的基本方法”,“学校是社会进步和改革的最基本的和最有效的工具”,“教师不是简单地从事于训练一个人,而是从事于适当的社会生活的形成”,“每个教师应当认识到他的职业的尊严;他是社会的公仆,专门从事于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并谋求正确的社会生长。”[5]陶行知在《我们的信条》中也说:“教育是国家万年根本大计”,“乡村学校应当做改造乡村生活的中心”,“乡村教师应当做改造乡村生活的灵魂。”[6]这些著名的论断,鲜明地表达了学校的社会价值追求:学校不仅是满足个体发展需求的工具,学校更是维持社会生活、增进社会团结、推动社会进步的利器。从这方面来说,教师的责任不仅来自对于个体发展的人文关怀,更来自对于社会发展、社会团结和社会进步的美好期望。
1.学校是社会生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