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自1985年以来,我国中小学的管理结构主要是以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管理结构。校长负责制的核心是校长全面负责,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里拥有最高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党支部起保证监督的作用,校长要主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在干部任免和重大决策上要主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要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并认真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工作,让教职工代表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学校的重大规章制度,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修订、通过。校长、学校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这三要素之间相互制约,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形成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关键。目前普通中小学的一办(办公室)、三处(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成为普通中小学组织结构的一般模式。
我国普通中小学组织结构以及各机构的基本职能
校长办公室:在校长领导下处理日常校务的办事机构。教导处:组织管理学校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些学校将教导处分为教务处和政治思想教育处。总务处:管理后勤服务系统,如经费安排、物资供应保管、校舍修整、设备安置、校办产业等。教研室:以科目为依据建立的研究性组织,不是行政性组织但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组长要组织教学研究,检查教学进展,帮助新教师以及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提高。年级组:同一年级的教师组成的集体。使得教育教学活动能有效沟通,全面掌握教学进展和学生的综合表现。
我国普通中小学基本组织结构图
此外,我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1条规定:“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提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教育机构发展、经费筹措、经费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更明确地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可见,民办学校的控制权属于理事会或董事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1条更具体地规定了理事会或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措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这些法律条款规定了我国民办学校的学校结构。
(二)我国与其他一些国家中小学学校结构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