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中小学的学校结构,从总体上讲属于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因此,校董事会可以说是学校最高的权力机构,在英国,无论是私立学校还是公立学校都有董事会。私立学校董事会由于承担着对学校投资的责任,因此拥有更大的权力。公立学校董事会可以被看作是吸收社区、教育局、学生家长和教职工共同参与学校管理并对学校实施集体领导和广泛监督的一种机构。校董事会在人员构成上坚持公平的原则,即家长代表、社区代表、教育局代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的人数应大体相等。私立学校董事长一般由给学校出资最多的法人单位的代表担任。公立学校董事会的董事长原则上由社区代表担任。董事会下设各种专门委员会,其中最主要的是财政预算委员会、课程计划委员会和人事管理委员会。英国学校董事会的具体职责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办学方向;(2)讨论通过学校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3)讨论通过学校财政预算方案;(4)招聘和任命校长;(5)讨论解聘教师等。校长是学校首席行政长官,向校董事会负责,执行校董事会的决议及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务。英国中小学校长的职责和权力可以概括为:具体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学校的政策、规划;管理教学;管理教职员工;管理预算等等。
德国的“学校议会”是中小学学校的决策机构,由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人数各占一半,其职责是决定诸如选用教材、经费使用、学生成绩评定、家庭作业情况等问题。德国中小学校长以法定的会议主持人的身份出席会议,通过会议管理学校并行使其职权。德国中小学设校长一名,由地方教育部门任命。除了校长和副校长,还有校长秘书一人,学校没有其他行政人员。由于德国中小学校长一律任课,甚至要上一门主课,各州保留着对学校行使管理权,所以,他们的行政工作较少,主要为执行州教育部的教学计划,负责组织家长委员会,进行教学分工及安排教学计划,具有负责学校的校舍设备、财务和公共关系的职能。
日本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但强调全体教师参与、分担校务、共同经营管理学校。《学校教育法》对校长的职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校长掌管校务,监督所属教职员的工作”。同时规定“副校长协助管理校务,在校长缺勤、缺位时代行其职务”。日本中小学校长作为学校法人代表,依据《学校教育法》对学校实施“四项管理”和“两项监督”。“四项管理”包括学校教育的管理、所属职员的管理、学校设施的管理和学校事务的管理。学校教育的管理主要是教育课程的编写、实施、改善、修订、评价的运营管理。“两项监督”包括职务上的监督和身份上的监督。校务分担是日本中小学管理的基本组织原则。校务分担以民主性和合理性为基本原则,强调了组织的职能化和层级化。
韩国的中小学亦实施校长负责制。韩国的中小学校长的遴选程序,一般是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然后由道(相当于我国的“省”)教育厅任命。但目前有些学校已开始实行公开招聘校长的制度。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家长参与办学的热情和社会各界力量发展教育的责任感,近年来,韩国中小学普遍设立了“学校运营委员会”,由学生家长、教师、教育专家、社区各界代表等组成。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学校的经费预算和决算;审定教学科目及教科书;审议特别教学活动计划;制定学校宪章及校规;等等。总而言之,委员会与校长紧密配合,成为以教育自治为目标的保证学校健康运营的中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