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初级阶段教育指学前教育,幼儿园为主要形式。然后是第一阶段教育,即初等教育,小学四年。小学后实行第一次分流进入第二阶段教育。第二阶段Ⅰ级相当于初中,分流为三类学校:实践能力强的学生进入主体中学(5年),也称主要学校,学制五年,完成普通义务教育。绝大多数主要学校的毕业生继续接受职业教育;文理知识强的进入文科中学,又称完全中学,学制九年,是德国传统的学术性中学,历来以升入大学为主要任务,是供上层子弟攻读的学校;智力类型介于两者之间者进入实科中学,又称中间学校,学制六年,毕业后可升入职业技术学校或完全中学的高年级。另有一种将主体中学、实科中学、完全中学合校的“综合中学”。第二阶段Ⅱ级相当高中,初中后进行第二次分流:一部分进入普通类高中,即完全中学高中及综合中学高中,毕业后直升综合大学;一部分进入职业类高中,主要有就业导向的“双元制”职业学校和全日制职业专科学校,以及具有“立交桥”功能的职业类学校。它们之间相互衔接,彼此协调,形式灵活,途径多样,构成一个发达而完备的教育系统。
三、我国中小学学校体系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中小学学校体系演变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这是中国现代学校体系的开始。该学制以19世纪末日本学制为蓝本,以洋务派“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为指导,是清末社会政治、经济急剧变革的产物。该学制规定全部学校教育(除蒙养院、通儒院),分为3段5级:①初等教育段(9年),分初等小学堂(5年)和高等小学堂(4年)2级。②中等教育段(5年),为中学堂,不分级。另外,与高等小学堂平行的有初等实业学堂、实业补习学堂、艺徒学堂等;与中学堂平行的有初级师范、中等实业学堂等。
辛亥革命后,于1912~1913年陆续颁布的“壬子癸丑学制”,规定全部学校教育年限为18年,分3段4级:①初等教育段(7年),分两级:初等小学4年,为义务教育,毕业后可入高等小学校或乙种实业学校;高等小学3年,毕业后可入中学校或师范学校、甲种实业学校。②中等教育段,设中学校,学习年限4年,毕业后可入大学、专门学校或高等师范学校。此外,下设蒙养院不计年限。除去上述自小学到中学的普通教育系统外,还有师范教育和实业教育两系统。实业学校分甲乙两种,均为3年毕业,分农业、工业、商业、商船各类。
1919年,全国教育联合会发起讨论修改学制。1922年中华民国政府教育部公布“新学制系统”。该学制以美国学制为蓝本,又称“六三三制”,分3段5级:①初等教育段(6年),分初小(4年义务教育)与高小(2年)2级。②中等教育段(6年),分初中(3年)和高中(3年实行普通、师范、职业分科制)2级。“1922年学制”的颁布实施正值杜威访华,它的基本理念蕴涵了杜威的实用主义思想,它的优点在于:第一,它缩短了小学年限,同时将小学分为两个阶段,有利于实施义务教育,这是与当时中国的国情相适应的。第二,它将中学分为两个阶段,有助于当时中学的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流,促进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第三,它的分段基本上与中国当时儿童的年龄特征相适应。因此,它是我国教育史上一部影响非常大的学制,它所奠定的学校体系一直影响到今天。
1928~1949年,在国民党统治区,学制虽几经修改,先后提出诸如《小学规程》、《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国民学校法》、《中学法》、《中学规程》、《师范学校规程》以及《职业补习学校规程》等,但基本上沿用1922年学制,未再公布过新的学制系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小学学校体系
1.我国中小学学校体系的创立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