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中外学校概念的历史演变和文化倾向有多大差异,关于学校的认识还是有许多一致之处的。我国学者陈元晖在《教育与心理辞典》中把“学校”定义为:“专门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它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利用一定的设施和场所,并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人负责,把人类的知识经验、通过一定的科学体系,传授给下一代。”[10]日本学者平塚益德在其主编的《世界教育辞典》中把“学校”界定为“以教育为目的的而又比较长期地开展计划性活动的组织体。学校的构成要素一般认为有三,即:作为职业从事教育的教师,实施教育工作的建筑和设施,受教育的学生。”[11]综合各种各样有关“学校”的定义,我们把“学校”定义为:专门从事教育工作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根据上面有关“教育”的定义,可以进一步将“学校”定义为:在一定社会制度下所建构的、以专门促进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为核心任务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学校的具体类型是由建构它们的社会制度以及所应该完成的个体社会化及社会个性化任务所选择和决定的。
三、学校的性质
学校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类型的学校具有不同的性质。从学校举办者来说,有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和公私混合学校;从教育对象的智力、体质或兴趣特征来说,有普通学校、特殊学校、专门学校之分;从学校的层次来说,有小学校、中学校、大学校之别;从学校与宗教的关系分,又可以区分出世俗学校和教会学校,等等。不同性质的学校机构共同构成了国家的学校体系。这里所说的学校性质,不是指上面具体的某一类学校的性质,而是指所有学校共同具有的性质,或者说指学校的一般性质。
1.学校是一种社会组织
杜威在谈到“什么是学校”时曾明确地说,“我认为学校主要是一种社会组织。教育既然是一种社会过程,学校便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形式。在这种社会生活的形式里,凡是最有效地培养儿童分享人类所继承下来的财富以及为了社会的目的而运用自己的能力的一切手段,都被集中起来。”[12]学校是一种社会组织意味着:第一,学校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形式,与其他的社会生活如经济生产、政治活动、宗教活动等一样,具有丰富的社会属性。学校活动一方面反映它所存在于其中的社会的总体属性;另一方面又构成社会组织网络中的一部分。学校不是象牙塔和文化孤岛。第二,学校教育的内容和手段主要是人类社会已经创造和积累下来的文明财富,离开了这些以往人类社会创造和积累下的文明财富,儿童的发展就无从谈起。第三,学校教育的目的是提升学生服务社会的能力,而不是单纯地满足个人的某些知识、道德或审美偏好。人们还可以更加丰富地认识学校的社会性。既然学校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形式,那么一个社会总体上是等级森严的还是平等友爱的,学校中人际关系的性质也相应地是等级森严的或平等友爱的;一个社会总体上是高度政治化的或伦理倾向的,那么学校中必然也充斥着政治的味道或伦理的要求。事实上,学校组织的构成要素——从学校理念到学校制度,到教师的任职资格或学生的学习权利,一直到学校的建筑样式——无不带有浓厚的社会性,与一定的社会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生产方式、文化传统以及社会理想密不可分。
2.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