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分析,这里尝试给出“教育”的形式定义:教育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进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的实践活动。这个定义首先描述了“教育”的“实践特性”,即“教育”这个概念首先指称的是某一类型的实践活动,而不是纯粹的理念或在某种理念支配下的一套规则。作为一种实践活动,“教育”必然有其明确的目的,因为人类的任何实践活动都是目的性的活动,即使是儿童的游戏也不例外。这样,没有明确目的的、偶然发生的外界对个体发展的影响就不能称为“教育”。例如,一个顽皮的孩子偶然把手指伸到火苗上,被灼伤,并由此获得火的有关知识的过程,不能算是受到了“教育”。其次,这个定义把“教育”看做是双向建构的过程:一方面是“个体的社会化”,另一方面是“社会的个性化”;一方面是“公民的培育”,另一方面是“人的形成”。个体的社会化或公民的培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要求,把个体培养成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态度、情感、知识、技能和信仰结构的成员;社会的个性化是指把社会的各种观念、制度和行为方式内化到需要、兴趣和素质各不相同的个体身上,从而形成他们独特的个性心理结构和丰富的人格特质。这两个过程是互为前提、密不可分的。如果片面地强调个体社会化或公民培育的一面,强调个体发展需要与社会发展需要无条件的一致,忽视个性心理特征和个性培养,就会出现机械地“灌输”。机械地灌输不是“教育”。同样,如果片面地强调个性心理特征和个性发展的需要,忽视社会的一般要求,就会导致个体自身的随心所欲。随心所欲的学习也不是“教育”,“教育”总是包含必要的社会“规范”、“限制”和“引导”。再次,这个定义强调了教育活动的“动力性”,即教育活动要在个体社会化和社会个性化的过程中起到一种“促进”或“加速”的作用。也就是说,“教育”与一组特殊的条件相联系,如明确的目的、精心选择的课程、有专门知识的教师、良好的校园环境等。从这个角度来说,凡是阻碍学生发展甚至牺牲学生发展的学校行为都不能称为教育。最后,该定义强调“教育”行为发生的社会背景,强**育——从目的到制度和方法——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之间的内在联系,说明了教育活动具有的社会性、历史性和文化特征。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文化传统都会产生不同的教育思想体系、制度体系和活动体系[5]。
二、学校的概念
教育是一项社会事业,社会上担负教育职责的组织有多种多样,如家庭、企业、新闻媒体、各种培训机构和教会等,它们从不同的方面对人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施加影响,发挥着自己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这些组织究其根本特征来说还很难说是专门的教育组织,从事教育工作也并非它们最主要的职责,它们的教育职能都是局限于某一方面,如习惯养成、道德教化、职业训练、信息传播、宗教需要的满足等,这些社会组织所履行的教育职能之间缺乏有机的、系统的和正式的联系。与这些组织不同,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工作的机构与组织,在履行教育职责时具有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备的条件与优势。未来教师要对这些特点和优势有深切的了解与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