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要全面理解教师这一概念,还必须从教师职业的特点、社会角色、承担职责等方面来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总则第三条这样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一界定,包含了我国现代教师的主要内涵:第一,从身份特征来看,教师是专业人员。作为从事专门职业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门的资格。要达到规定的学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符合职业的其他相关规定,如“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等。第二,从职业特征来看,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只有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基本条件。第三,从社会职责来看,教师的使命是通过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都必须服务于这一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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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师称谓的历史考察[5]
中国古代的学校,可以按性质划分为官学和私学两大类。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形式,叫书院。官学中的教师称为“官师”,私学中的教师称为“塾师”,书院的主持人称为“山长”或“洞主”。中国近代学校中的教师称为“教员”。
1.官学中的“官师”
据《尚书·舜典》记载,虞舜时期出现专司教育的学官:一为“司徒”,主持“五教”(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以契为之长;一为“秩宗”,主持“三礼”(祭天神、地祇、人鬼),以伯夷为之长;一为“典乐”,专掌乐教之类,以夔为之长。这些官员既是管理行政的首领或长老,也是社会教育的承担者。春秋战国时期,我国产生了一种官办教育的公室养士制度。战国中晚期的稷下学官,是公室养士的著名地方,稷下学官的师生“皆赐列第为上大夫”,但不担任吏治,专门从事学术的研究和教授。教师择优聘请,首席教师不由官方任命,而由众人公推,称为“祭酒”,任期不定。秦朝在教育中实行“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汉代有中央直接主办的大学性质的“太学”、特殊性质的“鸿都门学”以及“四姓小侯学”,也有地方政府办的大学程度的“郡国学”和小学程度的“校”“庠”“序”等学校。太学教师称博士,首席博士称仆射,东汉时期改为祭酒,直接由太常掌管。唐代官学也分中央与地方两大系统。各种专门学校开始出现,如律学、书学、算学、医学等,教师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明代官学比较系统和庞大,包括大学性质的国子监、太学,专门学校性质的宗学、武学、医学、阴阳学以及地方兴办的府学、州学、县学、卫学等,出现了一大批从事大、中、小学教育的官师,各层次的教师形成了阶梯状的配套结构。清朝教育沿袭明制,京城设国学,各省设府、州、县学。到乾隆时期,学校相继为书院所代替。
官师既是学校教师,又是政府官员,官与师高度统一。其教职的大小,以在政府所任职位的高低为标准。我国官学有着严于择师的传统。中央官学教师从汉代起就要经过考试,地方官学教师从南宋建炎初年开始,也要经过义理、诗赋考试。明初,地方官学教师有九年任满的规定。教师任满后若要继续从事该职业则需要参加并通过专门的考核。
2.私学中的“塾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