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全面规范教育领域的大法,是全面规范各种教育关系的重要法律。作为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在教育法规各形式层次中处于最高层次。[1]它对教育的地位、教育方针、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做出了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重要地位,规定了教师权利和义务、教师管理制度、教师待遇及其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是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和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该法对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性质、目的、年限、步骤,国家、社会、学校、家庭所应承担的义务、学校管理体制、师资、经费、设备以及违反该法应受到的处罚等重要问题都做了全面、明确、原则的规定。该法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根本大法”,为学龄儿童少年接受基础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除了上述教育法律文件以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是指导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教师只有主动学习、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的内容,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二)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现代教育是一种专业化的活动,依法执教是其中应然之义。首先要求教育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许多国家都实行了专门的教师资格证制度。一个公民只有具备教师资格才能当教师,不具备或丧失教师资格就不能当教师。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教师主体的合法性是教师是否依法执教的首要衡量标准。其次,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现代社会的多数国家对教育的法律控制会表现在对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层次的规定上,这些不同层次的法定教育目标是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准则。当然,教育还是具有创造性的活动,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教育目标,各国法律往往也都允许教师在开展具体教育教学活动时可以较自由地选择教育教学的内容。由于教育内容与教育目标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国家对教育内容也会做出某些法律上的规定,包括课程开设、课程设计、课程标准、教材使用等。教师对教育教学内容的选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三)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教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明确宪法和法律对此项权利的限制。
[案例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