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晨报》报道,2004年3月19日上午,重庆曲击县侯村镇东高固小学教师刘丽娜在给该小学五年级一班上课时,体罚学生,并强迫她所教班级的42名学生伸出手来,然后用削铅笔刀划伤出血。
案例2
自2001年9月开始,某体校教师蔡某多次以训练为由,用拳脚、滑水板、拖鞋对年仅14岁的队员张某进行责打。蔡教练发火时经常扇张某耳光,先后扇了他20多个耳光。同年12月,医院查实张某颈椎第二关节右移,开始住院治疗,张某的伤情与被蔡某体罚有直接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是学校教师体罚对学生造成的身体侵害案例。对于未成年人身体侵害的最核心的根源就是不良教师“以强凌弱”的心理。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观念还并未被部分老师、学生和家长所接受,这也导致了教师欺负弱小的现象产生。我们应告诉学生这样的体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生应及时告诉自己的监护人,采取有力的措施保护自己。其中案例1中刘某已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该校校长已被撤职。案例2中张某家长将蔡某告上法庭;2003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近两万元。
类型二:性侵害案例
案例1
2003年12月1日下午,某地区某小学一名35岁的未婚男教师趁着酒劲,在课堂上利用帮学生调试电脑的机会,对13名女生进行了猥亵。她们中最小的年龄9岁,最大的年龄11岁。日前,这名无德教师刘某已被该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2
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间,某犯罪嫌疑人先后在某县城的3所中学和1所小学门口附近守候,多次将10名小学生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方式胁迫她们卖**。
案例3
在某起案例中,犯罪人洪某多次守在学校门口,以抓小鸟游戏为由将一女学生多次骗奸。
在某省某小学门口的个体商贩,以3名小学生赊账购买零食为由,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不仅自己实施强奸行为,还多次介绍其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
案例分析
凡是任何涉及与性有关的行为均可以视为性侵害行为,包括展示色情图片、有意触摸身体的敏感部位、性接触等。
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分为校内性侵害案件和校外性侵害案件。
据相关研究表明,农村是学生性侵害高发地区,有60%的性侵害案件发生在农村。
这样的性侵害往往具有持续时间长、受害人数多的特点。因为低龄的女孩子害怕老师的权威,并且不知晓所受伤害的性质和后果,同时不懂得保存受侵害的证据,所以针对女童的性侵害往往很难暴露出来。
在校园性侵害案件中,还有一类是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发生的性侵害案件。据相关研究表明,校外人员进行的性侵害高达16%。
校外性侵害案件多发生在校园周边,犯罪人常常利用校园周边治安不好,在学校门口等待学生,通过哄骗、胁迫、拦截等方式将其带走实施强奸或者迫使受害人提供色情服务。
无论校外还是校内性侵害,教师都要让学生明白这样的侵害是违反社会法律的,是绝不能容忍的,一旦自己遭遇到这样的行为,一定大胆告诉自己的最亲近亲人求得帮助。
为此,这些案件提醒学校,特别是留守儿童较多的学校,一定要健全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要落实各项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的管理制度应是多方面的,其中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学校案例制度的主要环节,要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学校管理制度,其中不仅涉及对教师的相关教育,也要包括对学校勤杂人员的管理和对所有校内人员包括在校老师亲属的管理与教育。另外,学校还要注意学校周边环境中的不利因素的调查,及时将不安全因素提醒、告知学生,并经常介绍防范策略。
三、增强留守儿童的自护意识,提高留守儿童的自护能力的策略
(一)关于法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