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父母应是儿童的监护人,但是由于父母长期远离家乡,这些孩子即留守儿童只能和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等生活在一起。尽管老人们年岁较高、精力有限,但是他们还是非常疼爱隔辈人的。在这种情形下,学校要考虑到他们的文化程度有限,有的身体也不好,因此有时会力不从心。为此,学校要与监护人一起承担起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教师要向学生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以及策略,让留守儿童尽快了解自己的权利,学会自我保护。
一、向留守儿童宣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以及主要的权益,为此,学校首先要组织老师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此基础上可以借助学校的各项宣传平台向学生宣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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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以及主要的权益,明确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内容摘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等行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人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学校的宣传平台包括:学校、班级的宣传栏,学校图书资料,网络资源,班队会等。利用这些平台,采用学生喜闻乐见、图文并茂的形式,如宣传板报、故事、表演、讨论等形式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让留守学生对自己的权利熟记在心。
二、留守儿童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侵害案例分析
提高中小学生自护能力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由于留守儿童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学校更要承担留守儿童的自护意识的教育职责,做好留守儿童自护能力教育,延伸教育触角,充实自护项目,增强教育实效。逐步形成以学校为中心,带动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互动机制,为留守儿童营造一个平安和谐的成长环境。
通过文字版、语音版、漫画版、动画版,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以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把自我保护教育的内容有效渗透、传递给青少年。
类型一:体罚案例
案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