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过:“在三种法律之外(即政治法、民法、刑法之外)还要加上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碑上的,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的,而是铭刻在人们的内心深处的;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者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新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2]所以即便是法律这样要求程序严格、维持社会底线道德的规范,都同样离不开舆论、习俗对其产生的约束力量,很多古老的法律都是将社会舆论公认的道德以及习俗直接变作法律条文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即使是现代社会的法律也受到社会舆论、习俗很大的影响。监督功能是舆论功能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功能,它监督每一位从事教育活动的教师,监督学校的管理者及其管理行为。凡是有权力存在的地方,就需要监督,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小集体,无论贫穷还是富有无一例外,任何一个健全的体制,都离不开监督的环节。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有的时候其要比法律、政策的监督更为有效。舆论是以一定文化下的价值观念作为依据,从而对教师的行为进行是非、善恶的评价。这种评价会进一步影响到学校和教师的行为,使得学校和教师自觉地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节。
在生活中,人们不自觉地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对生活中的人物、事件发表各种舆论,特别是在互联网普及之后,这种形式赋予了舆论极大的灵活性、开放性,人们通过互联网更加大胆、真实地发表自己的舆论观点,也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从这种舆论的外部表现来看,社会舆论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正式的、有组织的社会舆论。比如国家的某些团体组织以新闻媒体为依托,刻意烘托、营造出来的舆论氛围,像公开表彰一些优秀教师或者是报道某些教师个人的先进事迹等;另一种是非正式的、社会自发形成的社会舆论,这种舆论的形成带有一种自发性,形成的范围也相对较小。这种舆论的形成通常是基于一定的生活经验和统一的传统习惯,不需要特定的组织者,也没有特定的宣传工具,形成的判断也是分散的、零碎的,但是这种街谈巷议给人们精神上造成的影响却是潜移默化的。正式的社会舆论在教师修养的评价中最具有权威性,其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非正式的社会舆论在教师修养的评价中虽不具权威性,但是其所具有的影响力是难以估量的。
2.他人评价
这里的评价是特指自我评价以外的他人评价,也就是除了被评价者之外的第三者对教师的行为作出的是否具有修养的评价。这里的评价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或者组织。通常最常见的评价主体有学生、家长、领导、专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