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稳定性。习俗是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几代人的演绎之后才形成的,因此所有的习俗都可谓历史悠久,它在发展的过程中经过了政治、经济、各种文化的不断洗礼并最终同人们的社会心理相结合起来,形成了稳定的风俗习惯。虽然社会在不断地变化,特别是现代社会,用日新月异来形容也毫不夸张,但是历史的厚重,不是仅仅凭借快速的经济、科技发展就能够轻易冲垮的,习俗就是长期的历史沉淀的产物,它以其自身强大的历史惯性,仍会在一定的时期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受“学而优则仕”的传统思想的影响,即便是在现在这个多变的,随处充满挑战和机会的商业社会,仍然有非常多的人,将“步入仕途”作为学有所成、最终成功的一个判断标准。这样的一个标准影响了几代人,如今的毕业生,依然把考取公务员作为其择业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向,造成几千人竞争一个工作岗位的壮观场面。
第二是自发性。习俗的产生是具有相当的群众基础的,由于它是来自于老百姓、作用于老百姓,所以它的这种自发性决定了习俗被大众的接受程度。或者说习俗本身就是众人行为习惯的一种升华,它的自发性决定了其广泛的群众基础,其广泛的群众基础又决定了它的适用具有一定的普适性。这种自发性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强大的。
第三是局限性。因为其稳定,不能将新事物、新情况及时总结纳入其领域,所以滞后,所以有局限,这也是所有制度、体制所共同存在也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如同我们经常把法律与政策做比较,这二者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法律的稳定性与政策的灵活性,犹如两把双刃剑,法律因为稳定,所以其预测性、指引性的特点才能得以发挥,才会受到人们的拥戴,人们只有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及社会评价,才敢于大胆地行动,但是也是基于这一点,法律有滞后性,它无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及时调整自己,进而再调整社会行为,因此法律漏洞就永远无法避免;而对于政策而言,它最大的特点就是灵活,可以就一个具体的事件发布一个政策,而到下一个事件则发布另一个新的政策,能紧随时代变化的步伐,但是其可预测性就相对较弱。因此孰优孰劣,是由其调整的范围不同而决定的。同样,习俗的稳定性、自发性,同时也决定了它的局限性,长期的历史发展沉淀出了现在的各种习俗,但它毕竟是历史的产物,与现代社会自然无法丝丝入扣,很难完全适应时代的发展,又由于它的自发性,使得习俗本身的产生相对较微观,缺乏宏观性及大局性。基于这些局限,在适用习俗作为教师修养的评价标准的同时,就要注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有利于推动教师修养发展的,应当大力弘扬,对一些消极的、不合时宜的旧传统、旧习惯,则应限制和缩小其应用的范围,直至彻底消除其影响。
(二)教师修养评价的内在形式(自我评价)
教师修养的外在评价固然重要,但是要让这种外在评价发挥其影响力量,还必须要通过教师的内心信念发挥作用。教师修养评价的内在形式就是教师通过自己的内心信念、自己的价值观,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的自我评价。每个人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着自我评价,不同的人进行自我评价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这也是源于自我评价依据的是评价者内心的信念,而每个人的内心信念是不同的,这种内心信念再结合外在舆论,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言行作出评价。
马克思非常重视个人在道德层面的自律性,他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他律。不仅是道德,任何一种思想要最终内化为人们的内心的信念,都要通过自律,教师要在思想、道德、法律、专业、身心、仪表等方面提高修养,就必须重视自身的自律性,只有教师的自律意识加强,才具备了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的前提。
自我评价就是自己对自己的评价,同样作为评价,其与外在舆论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在此时是一致的。也由于自我评价的这一特点,使得自我评价的优点和缺点很明显。因为评价主体对自己思想和行为的动机最为清楚,所以当主体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评价的时候,相对于外在评价应当是更为及时、准确和恰当。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到,主体在对自我行为作出评价时,很容易因为关乎其自身利益而使评价的结论带有一定的主观倾向、主观任意性,这样得出的自我评价就会出现偏离实际的情况。评价的结果或者过高或者过低,社会心理学家曾经做过一项调查,大约有80%的人认为自己的素质是在中等以上水平的,换句话说,至少有30%的人,对自身的素质评价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而这种不符合实际,多数表现为自我评价过高,这就容易使教师形成自以为是、自我欣赏的心理,甚至孤芳自赏,而与社会评价不一致;也会有些人自我评价过低,导致其丧失信心,甚至自暴自弃。不论是自我评价过高还是自我评价过低,都是不利于提高教师修养的,因此如何更加科学地运用自我评价,是实现自我评价价值的关键。
自我评价是通过内心信念的作用最终形成的,内心信念通常是人们通过生活反复检验,内心坚信要去遵循的,是在人们的头脑中已经根深蒂固的一些原则、规范等观念。每个人的内心信念都是其进行活动的心理基础,是构成人们如何行为的内在的最重要的驱动因素。内心信念作为行为的内在尺度,是基于人们将这种信念上升为信仰,而自觉去遵守,具体到教师的教学活动中,就是教师将教师修养的一些原则和理想等作为自己内心的虔诚的信仰,并基于这种信仰而产生的一种责任感。它也是教师内心认识、情感、意志的有机统一,教师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情感、意志来对其职业行为进行选择并作为判断善恶的主要标准。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种内心信念也是教师进行其个人活动的一个基础,它作为个人的一种精神向导,从而敦促教师能够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不断实现自我、超越自我。
每个人的内心信念对其自身的行为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这是人们对自己行为进行自我评价的一个重要环节。教师也不例外,他们凭借着自己内心的信念、信仰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一系列的判断及评价,然后进行调整,因此这种信念决定了教师的一个发展方向。社会评价的作用对于每个人而言,效果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每个被评主体的内心信念的不同,不同的主体会对同样的评价作出完全不同的反应。被评主体对于作用其自身的社会评价或是一些传统习俗会有一个“过滤”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被内心信念所接受的舆论、观点就会发挥作用,对于这种外界信息或是作出肯定性评价或是作出否定性评价。因此,能否搞好自我评价,使其沿着正确的方向起到积极的作用,在相当的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内心信念。
这4种评价形式,社会舆论、他人评价、社会习俗和自我评价,是相互联系并且相互作用的。每一种评价形式也都要经过教师的“再加工”,与其思想或说是内心信念发生碰撞之后得出的结论,教师会依据这些结论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不断的调整,最终无限趋近于自己信念中的完美形象,因此教师的内心信念对教师修养的发展方向起着很大的作用。当然,教师的这种内心信念并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教师将种种外在现象内化的结果,而这种内化也必须反过来再借助社会舆论、社会习俗等外界影响才能得以完成,教师的内心信念是这些外在信息得以施展的一个基础,因此说这几种表现形式是相辅相成、相互推动、相互作用的。
[1] 凯洛夫主编:《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57年,第69页。
[2] 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