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评价与自我评价相比较而言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因此它的可信度更高。虽然评价主体对其自身行为的认知更为准确,但是很难排除评价主体对其自身行为认识的局限性以及倾向性,因此他人评价所具有的客观性就更显其价值所在。由于在他人评价中的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的分离,评价的过程就可以突破主体对客体的主观局限性,从不同的角度以及层面去判断客体,这样就能够使得评价的结果更加具有客观性和可信度。但是,这种主客体分离进行的评价的客观性和可信度也是相对而言的,如果评价的主体对该客体带个人感情色彩的偏见,或者是出于其些人的某种特殊的目的(事实上,这两种情况并不罕见),人为地不正确运用评价标准,就同样会出现评价结果不客观的现象。因此,在对教师修养进行评价的过程中,需要做好相应的工作,来协助实现评价过程的客观、可信,比如在评价之前对评价主体做心理指导,提醒并防止评价主体受到权威、思维定势等心理模式的干扰和影响,出现情感上的倾斜或认识的偏差,从而影响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另外为了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还应该在评价之后对评价结果认真地进行分析,并开展一系列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将调研的结果与评价结果结合起来,去伪存真,而不能轻易地仅以评价结果来下结论,经过这样的过程,使他人的评价尽量能够建立在相对更加客观、公正的基础之上。
当然他人评价的评价主体是特殊的,但是最终评价的目的是要对教师的行为产生修正、指引作用,因此他人的评价最终还是要转化为教师的自我评价,经过教师自身的认同、内化过程之后,他人评价才能起到其在教师修养评价中应有的作用。
3.社会习俗
社会习俗是由一定社会、一定范围的群体,在一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并世代相传的为大众认可的、较为稳定的一种社会倾向、行为方式或者道德心理。传统习俗通常和一定区域的民族情结、文化传统、社会心理息息相关,具有强烈的、突出的地域性、民族性、相对稳定性等特征。习俗与社会舆论有相似性,二者均具有零散性、自发性等特点,但是社会习俗比社会舆论更具有稳定性,或者换句话说,社会习俗是经过了时间考验而沉淀下来的人们认为正确的也愿意传承的社会舆论。因此在一定区域内的社会习俗,其影响是非常之大的。甚至有些习俗的影响力不亚于法律、政策,我们在说到法律渊源的时候,社会习俗也被列为其中一种,因此即便是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社会习俗也是绝对不能忽略的一个环节,有些法律条文就直接来源于社会习俗,只是将习俗固定化、法律化了而已。那么在教育领域也存在很多的教育习俗。
教育习俗在教师修养的评价体系中的作用就如同其他社会习俗在其他社会关系中的作用一样,是特殊的,它以其行为是否合乎通常的教育习俗、习惯作为评价标准,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受到影响。风俗习惯的力量之大是不言而喻的,它不是几个人通过怎样的努力就可以改变的,习俗很难有好坏、优劣之分,但它却是实实在在存在于一个群体之中,并且世代沿袭,即便是发生变动,也是要经过漫长的时间反复的锤炼之后才能形成的。
社会习俗之所以有这样高的地位,是因为它具备这样3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