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在学校教育中,这类侵害主要是由体罚或变相体罚、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安全以及学校、教师的不作为侵权等造成的。体罚行为既包括教师殴打学生、命令学生互相殴打等直接体罚,还包括罚学生长跑等变相的体罚行为。教师体罚行为给学生造成的伤害若达到一定程度,教师甚至有可能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侵犯学生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对学生进行侮辱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学生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讽刺、侮辱、谩骂学生,致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伤害。
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表现形式有:非法拘禁和限制学生、非法搜查学生、非法限制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限制学生人身自由。应当说,教师出于教育教学的考虑,是可以在合理的时间、采取合理的方式让学生留在学校的,比如给缺课的学生补课,给问题学生做思想工作等。但一般情况下留置时间不能过晚,不能耽误学生吃饭、休息。留置学生应当通知家长。如果有的教师简单地将学生扣留在教室或办公室,长时间不让学生回家,甚至不让学生吃饭,就属于限制学生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了,情节较重的话可能触犯刑律。
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第31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出于各种目的,隐匿、销毁、私拆学生的私人信件。其中绝大部分教师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了解学生交友对其是否有不良影响等。但教师应当注意到,好的动机不一定带来好的效果,教师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来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除此之外,“教师还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对于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了解到的学生个人和家庭的隐私要注意保密,例如,学生父母离异、学生系收养等情况不能对外声张。对于一般学生的家庭住址、父母单位、联系电话等也不可透漏给无关人员”[2]。
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一些特殊情况除外,学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或歪曲。学生的名誉不得受到歪曲或损害。荣誉是一个人受到外部给予的光荣称誉,每个学生在学校应有平等获得荣誉的机会。
3.侵犯学生财产权
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一些现象:
非法没收。一般学校都禁止学生将与学习无关的物品带到学校,否则,教师会对其进行没收(实际上是暂时扣留)。除了一些管制刀具、**物品等可以没收上交外,其他物品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还不返还给学生或学生家长,就有侵犯学生财产权的嫌疑。
非法罚款。一些教师对于违纪的学生进行罚款,如迟到罚1元,不按时完成作业罚1元等,都是非法罚款。因为在法律上,教师甚至学校是没有罚款权的,只有法律授权的机关和单位才有罚款权。
乱收费。如学校和教师利用一些借口向学生非法收取费用,或强令学生购买物品、订阅报刊等。
4.性侵害
“教师性侵害是指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自己的特定身份对女性学生进行强奸、猥亵或者对男性未成年学生进行猥亵的行为。教师的性侵害犯罪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也是教师犯罪中最主要的一种类型”[3]。为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曾经联合发出通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性侵害行为严重者还可能构成犯罪。
5.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