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8日中午时分,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的小学生们在老师引领下排队回家。最先走出校门的是一年级学生,队伍自然地被他们佩戴的领巾颜色分成了两类:一部分孩子戴着鲜艳的红领巾,另一部分孩子则戴着绿领巾。据该校教师解释称,学习、思想品德表现稍差的学生没有红领巾,为教育其上进,该校便为这部分学生发放了绿领巾。“你学习不好,戴绿领巾,我才是真正的红领巾……”在学校门口,两个放学的孩子嬉闹起来,来接佩戴绿领巾孩子的家长表情尴尬。家长认为,此举对孩子心理造成了极大创伤,学校这种做法有些奇怪。这是带给孩子们的不公平,也是伤害孩子们的自尊。
“绿领巾”事件,不仅让差生感到自卑和受伤,而且连学生家长都“连带”有自卑和受伤。以此将学生“划分等次”,有失社会公平与正义,有失教育全面普及,扭曲了学生价值取向,无形中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陕西省少工委工作人员说,《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中并没有“绿领巾”的规定,我们不支持学校这种做法。
(《紧急叫停差生“绿领巾”》,http:///20111020/,2012-4-20。)
最后,教师要自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并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一切违法现象做斗争。
三、懂法遵法,维护合法权益
除了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以外,教师还具有与其职业相联系的特定权利,也有与其职业相联系的利益。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既包括保护教师作为公民的权益,也包括保护与教师职业相联系的特定权力和利益。《教育法》和《教师法》共同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共同职责。
(一)教师的合法权益
我国制定的《教师法》其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教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做好业务培训工作,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法律还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法律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育法律救济
在现实生活中,教师合法权益的履行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也与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水平有很大关系。这些都需要运用法律的、行政的手段等认真加以解决。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就应该寻求法律的帮助。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通过教育法律救济对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和国家其他机构的违法行政或管理进行矫正,对受害者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可以维护教育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和学校依法行政和管理,确保其活动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从一般意义上讲,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教育法律救济主要有3种渠道,即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和其他救济。其中后两种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而言,统称为非诉讼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