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教师要品德高尚、为人师表,成为学生的表率。教师必须以身作则、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这是由教师本身的工作特点决定的,这也是教师修养与其他职业修养最显著的区别。正如古人云:“师者,人之模范也。”一语道破教师修养的本质要求。陶行知先生说:“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也进一步说明了,让学生学会做人,是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教师只有先学会“做人”,才能教会学生“做人”,才能去“育人”。孔子曰:“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无数的教育实践证明:言教不如身教。一个教师具有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治学、以身作则、爱岗敬业、表里如一等美德,必然会赢得学生的爱戴。可见,树立良好的个人威望,从而取得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这一点古今中外莫不如此。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教师的人格是进行教育的基石。”教师的人格力量是素质教育的重要保证,这种力量来自于渊博的知识素养和个人道德情操的完美统一。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也说过:“教师的人格就是教育工作的一切。教师对学生的影响是任何力量都无法代替的。”因此,每个人从儿童到成人逐渐形成道德观念、行为习惯、精神和情感世界,乃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过程等,教师有意或者无意地扮演着学生生命路程不同阶段的领路者、伴行者或榜样等角色。教师的谆谆教诲、耐心引导、真诚陪伴、热心鼓励,都会帮助学生选择和汲取自己生命中一切最需要的力量和支撑。
五、公正平等
教育公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人是教育的目的,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个体的自由和谐发展,只有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发展,才符合教育公平的原则;第二,受教育权利平等,这是相对于政治上、经济上的平等权利而延伸到教育上的平等权利;第三,教育机会均等,这不仅意味着每个人有均等的入学机会,也意味着在教育过程中应受到均等的对待、享有均等的学业发展机会;此外,教育机会平等还必须照顾到特殊的个体和群体,即实现教育公平必须对不同的个人和群体予以不同的教育,并适当关照那些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个体和群体,做到因材施教。陶行知先生说得好:“培养教育人和种花木一样,首先要认识花木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给以施肥、浇水和培养教育,这叫‘因材施教’。”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实现教育公平提供了保障。一是坚决维护教育起点的公平——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仅维护了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贯彻“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重要体现,是推进教育公平法制化的重要保障。中小学生既是教育权利的享有人,也是履行教育义务的责任人。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他们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或义务。二是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过程的公平。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也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保障学生权利和责任义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一名教师除了需要努力学习教育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之外,还要主动贯彻教育公平的原则,成为践行教育公平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