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该文件明确指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计。”“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制定教育法律、法规,要注意综合配套,逐步完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行动指南,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它如同一片祥云,给中国的教育和教师教育带来了吉祥。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这标志着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进入专业化和法制化的时期。
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在法律上第一次确认了教师的专业地位,对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教师队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方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1995年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制定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它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1997年,教育部(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再次修订并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出了“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的关于道德规范的八个条款,使教师修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正式发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启动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重大举措,是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有利于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地位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至此,教师队伍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飞快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教师修养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如何适应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模式转变,已成为当前教师修养建设的重大课题。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教师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要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要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要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该决定还把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作为师资培养、培训的重点,要求加强和改革师范教育,大力提高师资培养质量。它对教师素质提出的要求,既是教师修养的目标,又是教师教育活动中要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教师修养建设的方向。
该决定还提出“鼓励综合性高等学校和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参与培养”,拓宽了非师范毕业生中的优秀青年进入教育领域的渠道,吸引了大量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从整体上优化了教师队伍,提高了教师队伍的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