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我国民办教育事业成就斐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逐渐完善,教师发展及队伍建设更受重视。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的指引下,国家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教师发展的动向更加清晰。为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首次从法律层面为教师发展提供了切实保障。《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待遇奖励等内容,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也包括民办学校教师,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但是因办学资金来源不同,《教师法》也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这为民办学校教师发展提供了引导性的法律保障,并谨慎地预留了适用范围和空间。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也明确了教师的法律地位,保障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为了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首次明确提出了“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对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民办学校可以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并对其聘任的教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保障教师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三)规范发展期(2003—2016年):保障发展
这一时期,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及队伍建设得到了更高、更健全的法律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同等法律地位、同等合法权利、同等发展机会、同等扶持政策等得到法律认可。但是,在具体办学实践和法律政策落实的过程中,民办学校教师同等地位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其薪酬待遇、社会保险、退休养老等明显不如公办学校教师,许多民办学校在教师资格认定、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方面被区别对待,培养培训、考核评价、科研项目和课题申请、评先选优等专业发展机会较少。此外,民办学校在教师聘任和续聘方面随意性较大,缺乏客观和公正的法律依据,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上还没有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和运行机制;政府层面因各地认识不一、观念不同而较少给予实质性扶持政策。总之,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及队伍建设遇到了很大挑战。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2003年9月1日,我国首部关于民办教育的专门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法律上保障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地位。同时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2004年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及队伍建设有了更加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2012年,《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专门就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作出规定,要求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同时要求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修正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民办教育及教师发展进入分类管理新时代。
(四)内涵式发展期(2017年至今):分类发展
伴随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实施,民办教育迎来以分类管理为特征的新时代,在政府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下,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及队伍建设也正在进入分类发展阶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获得更多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政策,其教师发展将获得更多政府实质性支持和保障。
国务院发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明确要求“保障民办学校师生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落实统筹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同时,要求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2018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出台的第一个专门面向教师队伍建设的里程碑式的政策文件,专门就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提出要求:“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与教师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其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