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学校教师发展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40年来,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及队伍建设与民办教育的整体改革发展同向同行,伴随民办教育规模不断发展壮大,教师群体逐渐受到政府、民办学校及社会各界的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重要地位正在得到广泛认同,教师发展经历了自主发展、引导发展、保障发展和分类发展几个阶段。
(一)恢复起步期(1978—1992年):自主发展
教育战线拨乱反正后,社会各行各业对人才的迫切需求催生了在职人员、社会人员、备考学生的技术技能培训、学校课程补习热情,但当时的公办学校和企事业办学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广大青年学习科学技术的需要,团体或个人举办的职业学校、补习学校应运而生。
这一时期的民办学校教师主要以自主发展为主,政府和民办学校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鼓励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参与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民办学校教师大多为兼职教师,队伍来源比较复杂,有离退休干部、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和热心教育事业的知识分子,也有社会无业人员和具备一定工作经验、文化知识和业务专长的技术工人,如缝纫工、驾驶员、修理工、理发师、厨师等。此外,民办学校对教师要求相对粗放,如要求教学人员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与所任学科匹配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在教学中坚持党的领导,不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对学生严格执行考纪、淘汰制度等。在管理制度上,民办学校打破公办学校“干多干少都一样”的“大锅饭”制度,将教师聘任制落实到位,明文规定聘任标准、职责范围和奖励标准,有的学校采用先使用后聘请的办法,对优秀者高薪留任,对不合格、不胜任的教师随时予以辞退。民办教师多劳多得,干劲很足,薪酬待遇往往高于公办学校,有的民办学校采用“封包”方式给教师发奖金,奖金数目高低相差十几倍。[1]同时,伴随民办教育的发展,也出现一些问题,如有的学校师资未达标准,或巧以名师挂帅,或临时邀请公办学校教师拼凑,教师队伍兼职多、流动性大,致使教学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首次对民办学校教师提出相关要求:“社会力量办学聘请在职人员作兼职教师或兼职行政工作人员,须经受聘人所在单位批准,并与受聘人所在单位及受聘人签订聘约或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同时也为促进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各地在落实上述规定时,对民办学校教师发展给予了更为明确的政策。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要求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将要有适应教学需要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教师队伍要相对稳定,专职教师要占一定比例作为基本条件之一,且规定任课教师主要从已退离休的干部、教师、工程技术人员中选聘;在职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利用业余时间适量兼课,在职大中小学教师业余时间兼课要适当控制,经本人所在学校同意方可外出兼课,每周兼课时间最多不能超过6课时。对那些在校内不顾教学质量,不服从安排,私自外出兼课的教师,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停止其兼课,并给予批评教育。对担任办学和教学的工作人员,由办学单位按政策规定付给一定的报酬。
(二)快速发展期(1993—2002年):引导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