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颁布实施,民办学校学生的发展及权益保障受到广泛关注,如何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法律地位,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成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但就目前来看,民办学校学生依然面临着发展水平不一、合法权益受损、经济负担较重、发展空间不足等问题。
(一)教育服务水平各异,学生能力水平不一
由于实行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民办学校由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民办教育的发展质量深受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环境和政府管理模式的影响,民办教育服务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和内部差异,不同地区和学校的学生享受到的民办教育服务水平不一,有的学生能获得同等甚至远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教育服务,而大部分民办学校学生获得的教育服务质量与公办学校的教育服务质量尚有较大距离。
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认可度较高、地方政府宏观引领有力的地区,民办教育发展较快,活力较强,层次较高,高水平、高收费的民办学校不断涌现,使当地的民办学校类型更加多样、民办教育的服务方式更趋多元,这就赋予了当地学生充足的教育选择权,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基本能享受到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教育服务和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较好的家庭还有机会享受到优于公办学校的高端优质民办教育。
反之,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或对民办教育认可度不高的地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财政和政策支持力度明显不够,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受到挤压,加上社会资本对学校的支撑力量不强不稳,民办学校在“内忧外患”的夹缝中生存,发展举步维艰,空间严重受限,体制机制优势活力很难激发。此时,公办教育无疑成了当地优质教育的主要代表,民办学校只能发挥补充性的作用,从而导致多数民办学校学生无法享受到与当地公办教育同等的教育服务,学生的能力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二)学校管理方式严格,学生合法权益受限较多
身体和心理健康是学生的两大核心权益,亦是社会各方的最大关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民办学校学生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肖像权等,这是民办学校学生最为重要的权益。但总体而言,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较为严格,管理方式趋于量化,管理的人性化稍显不足。
民办学校的管理模式致使民办学校学生的人身权益保障情况不容乐观。一方面,因管理理念落后、监管力量不足,学生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不同程度侵害,这在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较为常见。当前,民办幼儿园是我国学前教育的主力军。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效应有待激发、学前教育发展质量参差不齐的背景下,优秀的民办幼儿园能够提供质量较高、类型多样的教育服务,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但大部分民办幼儿园办学条件简陋,生均校舍面积不达标,幼儿膳食搭配不科学,存在管理方式单一、育儿内容小学化等问题,很难为幼儿提供充分的游戏空间和应有的科学养护,甚至违背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损害了幼儿的身心健康权。一些民办幼儿园和中小学仍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违规招聘无资质教师,师德师风建设不力,学校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校园欺凌等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恶性事件频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