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应进一步规范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控功能。一是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制度的程序、标准,扩大年检结果公示范围。结合新政对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要求,畅通年检结果知悉渠道,帮助他们做出理性的教育选择。二是分别制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评估标准。对于非营利性学校,积极推进评估主体多元化,建立以政府评估为主导、专业评估机构为支撑,民办学校自评为补充的评估机制;对于营利性学校,按照新政要求,以市场化为导向,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规范学校评估与退出。加强评估的公开透明和评估结果的有效使用。对评估结果不合格或界定为“营运困难”的学校要建立观察名单或预警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强化对民办学校督导。《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民办学校监事(会)制度,可在督导制度基础上建立民办学校监事会制度。监事会成员构成,可以由督导专员、熟悉财务会计和法律事务的人员、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明确监事会工作职能,改变部分督导专员个体专业能力不足、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监督乏力等缺陷。此外,严格落实新政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检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加大举办者资格审查和违规失信惩戒力度,积极引入第三方组织参与监督、评估,提高民办学校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加强民办学校风险防范引导。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处于风险状态的私立学校,都赋予了多元化、弹性化的转型辅导。如对陷入困境但经过经营判断有重整再生可能的私立学校,日本文部科学省积极指导其订立《营运改善计划》并根据计划进展情况给予及时的行政指导建议和必要协助。台湾地区规定了退出“缓冲期”,通过派遣专案辅导小组开展发展辅导,帮助学校化解危机,解除退出预警。
新法新政出台后,民办学校面临着是否转设、如何转设,以及是否退出、如何退出等现实问题,政府应切实发挥其辅导功能,在顶层设计和具体操作上为民办学校转型退出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提供有效的辅导和帮助。建议积极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化转型退出辅导机制。包括经营状况改善辅导、融资辅导、专业人员辅导等,同时给予陷入困境的民办学校一定的“缓冲期”,通过积极创造合并诱因、介绍合并重整等典型案例、减免一定的税费,帮助民办学校渡过难关。
(四)坚持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拓展风险防范主体和内容
按照现代治理理论,治理是一个由多方利益主体综合作用的结果。规范民办学校办学风险必须充分发挥第三方组织和个人的监督作用,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学校高度自律的监管体系。要积极扩大民办学校监管主体范围,丰富监管内容,畅通监管机制。一是扩大监管主体范围。当前民办教育协会、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组织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教育辅导、完善行业自律、加强政校沟通合作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客观上讲,“缺乏政府支持的纯粹教育协会组织很难获得社会的信任,难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这种状况的产生与我国行政力量的强大和对教育资源的高度垄断有关”[25]。实践中,由于年检和评估主要以政府为主,缺乏非政府组织和专业评估机构参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结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