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实施后,现有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可能更大。一是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成本较高。《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现有民办学校如果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首先应进行财务清算,同时要“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证,重新登记。这意味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将面临巨大的转设成本。二是新政实施后办学成本普遍上升。《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第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同时,学校应将党建、思想政治以及群团工作等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在目前多数地方政府财政趋紧,扶持政策语焉不详的情况下,主要依靠学校自身解决上述办学成本上升问题无疑会给民办学校带来新的压力。
(六)党建工作风险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党建工作意见》)专门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了详细规定。《党建工作意见》指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仍然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党组织覆盖率比较低,隶属关系不顺畅,党组织书记队伍还不强,党员教育管理比较松散,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等突出问题。一直以来,民办学校整体上不太重视党建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党组织建设处于“宽”“松”“软”状态。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民办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既是新时代高校党建工作的新要求,也是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防范办学风险的重点。
需要强调的是,随着分类管理的推行,尤需重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一些风险防范重点。
第一,治理风险。《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着重从三个方面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机构问题进行了规定。[16]一是明确了学校的主要组织机构。营利性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二是对学校组织机构提出了人员要求。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等。三是对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作出专门规定。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确保党组织在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这表明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业,其本质具有教育的公益性属性,不能单纯以追求机构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不仅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具备完善的学校治理机构和监督机制,还要加强党组织建设,切实保护师生利益,以维护正确办学方向,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治理机构,提高学校治理能力,是规范办学的基本要求,否则将诱发学校办学风险。
第二,教育教学质量风险。一直以来,作为校内教学有益补充和满足人们教育多样化、个性化和分众化需要的产物,具有营利性目的的民办学校(主要是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迅猛,并日益受到资本市场青睐。但品质良莠不齐,特别是“无证办学、教育质量不高、教师队伍流动性强、教学质量难以保障、遇到学费纠纷时学生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等问题,也作为‘顽疾’‘痼疾’长期困扰民办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17]。《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作了如下规定:强调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因此,如何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防范质量风险是营利性学校风险防控的重点之一。
第三,财务与资产管理风险。新法新政明确提出允许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在产权、收费、收益分配、税收优惠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扫清了其发展的制度障碍,营利性民办教育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同时,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的风险也将进一步加剧。除类似企业的投资风险、经营风险外,融资风险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风险源。以当前教育培训机构普遍采取的VIE模式为例,作为境内企业境外融资的一种特殊的利益安排,这种模式通过间接的国外资本“上市”,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内上市“无望”导致的融资难问题。但该模式也存在诸多弊端,诸如境外资本市场融资需要支付比国内上市更高的上市费用、审计费和咨询费以及可能出现的信息披露风险等。[18]在财务及资产管理方面,为严格管理、防范风险,新政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指出要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实行财务专户管理制度,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办学结余的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加强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