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进入分类管理新阶段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利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能再获得经济回报。虽然越来越多的举办者开始重视教育的社会效益和自我实现,但是现阶段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区别于纯粹的捐资办学,举办者希望拥有对学校的管理权和控制权,也希望通过教育服务、后勤服务、校办企业等非教学领域通过关联交易等合法方式取得收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没有完全禁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活动,只是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活动提出了诸多的要求,如公平、公正、公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与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回避等。
不能否认,获得回报依然是我国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基本办学诉求之一,短时间内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为了更好地激发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同时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民办教育领域,必须综合考虑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理办学诉求,允许举办者通过合法的手段,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在非教学领域取得收入。
随着我国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民办教育有望进入公益办学的历史阶段。在此阶段,越来越多的举办者不再将经济回报作为自己的办学动机,而完全追求办学的公益性,捐资办学行为会越来越多。有三种驱动力促使我国民办教育向这一历史阶段过渡。
第一是完成资本积累、拥有大量财富的商界领袖开始捐资兴办教育。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商界领袖以捐资方式创办了民办学校,如陈一丹创办的武汉学院,陈文琦、王雪红夫妇创办的贵州盛华职业学院,杨国强、杨惠妍父女创办的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等。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世界竞争力的企业越来越多,我国慈善捐赠的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捐资兴学的社会氛围会愈加浓厚,更多富豪会选择捐资办学。
第二是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继任者会淡化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将民办学校转变为真正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断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很多私立学校在发展初期存在举办者谋求经济回报或者谋求家族控制的现象,但是随着学校的发展,举办者逐渐淡化对经济回报的追求或者家族管理的痕迹。比如,斯坦福大学的举办者斯坦福先生去世后,其夫人曾长期主持学校事务,后来逐渐退出了学校决策层。我国目前也有部分民办学校在主动消除家族化管理痕迹,向现代学校制度转变。
第三是在公私合作的大背景下,各种社会力量联合政府力量举办民办学校。很显然,只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才能以公私合作的形式发展起来。典型案例是西湖大学。西湖大学系社会力量举办、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型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法人。学校的举办者是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享有制定学校章程、决定学校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推举学校董事会成员、监督学校资产和财务状况等权利。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同时设立监事会、顾问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等,致力于形成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大学治理体系。
与公益性不断提高相伴随的将是我国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的不断提升,全国各地会涌现出更多办学水平卓越、办学特色彰显、公益属性明显的民办学校,在民办高等教育领域,可能涌现出一批能够和公办高校并肩而立的高水平民办高校。
[1] 孙宵兵:《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释义》,44、50页,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
[2] 高闯、郭斌、赵晶:《上市公司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的生成及其演化机制——基于组织惯例演化视角的分析框架》,载《管理世界》,2012(11):156-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