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声誉是个体社会地位的重要象征。罗素曾说过:“权力欲和荣誉欲是人类行为的两大动机。当获得适当的财富后,人们会把追求财富作为追求权力的手段,甚至可能为权力的发展而放弃财富的增加。”[14]尼采也曾说过:“求生存只是最基本的要求,人的本质是权力意志,其渴望统治和扩张力量。”[15]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对多个权力客体拥有多方面的权力:可以对上万名学生产生影响——决定他们的受教育机会;可以对上千名教职工产生影响——决定他们的工作机会和薪酬;可以对几十名甚至上百名管理干部产生影响——决定他们的校内升迁和待遇。举办者一般担任最重要的职务——董(理)事长,还有很多举办者兼任校(院)长或党委书记,虽然国家提出了“校长及关键领导岗位亲属回避”的要求,很多举办者仍然同时担任上述三大职务中的两项或三项。为了加强权力控制,很多举办者安排家属成员担任重要岗位的领导职务,部分举办者谋求对学校的长期控制。
权力和声誉往往相伴而生。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中,获得他人尊重也是人的重要行为动机之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为自己赢得社会声誉,获得重要政治身份和社会兼职,参加重要会议并发言,施行教育理念,著书立说等。和企业家相比,作为教育家的举办者似乎有更好的名声,这也成为一些企业家创办民办学校的原因之一。
3.自我实现和奉献社会
在中国古代,儒家提倡“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自我实现路径,大部分中国人也把“立德、立功、立言”作为自我实现的目标。在西方,萨特提出了“存在先于本质”,认为自我从“存在”出发,通过计划、选择和行动,实现自我的创造和超越。[16]马斯洛提出“需要层次理论”,认为自我实现既是人的自发性动机,也是人格特征;既是最终状态,也是发展过程。自我实现意味着举办者将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而非自身需要作为行为的出发点,举办者希望从办学中获得胜任感和成就感等,能够完成自我认识、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同时服务于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诞生的第一批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往往是退休的老教授、老干部,他们中的部分人希望通过办学来改善自己和家人的物质条件,但更多人的办学动机是非功利性的,这在民办高等教育领域表现得最为突出。改革开放早期,公办高校的招生名额有限,门槛太高,高等教育的供给远远满足不了需求。部分退休的老干部或老教师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创办民办高校,为落榜青年提供读大学的机会,并借此发挥余热奉献社会。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早期发展历史中,涌现出很多无私奉献的举办者。他们在物质上倾尽私囊,为学校发展贡献了全部的精力,促进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国民办高校的第一代举办者,他们不是在办学校,而是在建设自己的精神家园,用的不仅是力更是心,力所不能及,心能感天地。[17]
(二)举办者办学诉求的变化趋势
综上所述,我国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动机是复杂的。民办教育发展受到政治、经济和教育体制改革的影响,具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因法规政策和个人认识变化,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主要办学动机有所变化。
从民办教育恢复发展到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之前,除少数由退休干部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大部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以产业思维发展民办教育,希望获得办学回报,因此这一时期的民办教育具有产业化的特征。早期的民办教育政策承认了举办者要求合理回报的办学诉求。1997年出台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2003年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这些政策符合我国投资办学的基本国情,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