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机是激发行为的直接原因,举办者的办学动机决定其行为,其行为又直接影响民办学校的发展。如果举办者的办学动机是“赚钱”,那么学校健康发展势必受到不利影响;如果举办者的理想是“办百年名校”,则民办学校有更大的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民办学校举办者所从事的是教育事业。教育事业和其他行业有明显不同,教育行业既可以教育受教育者,也对举办者自身具有教育意义。从当前我国民办教育的阶段性特征看,我们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动机分为经济回报、权力获得和自我实现三个方面,但在具体实践和不同发展阶段中,这三类办学诉求不是一成不变、单独存在的,有时相互重叠和交叉,办学诉求也在不断变化。
(一)举办者办学诉求的基本类型
我国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诉求可以分为经济回报、权力和声誉、自我实现和奉献社会三个维度。这三个方面并不是完全相互排斥的,而且为认识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诉求提供了基本框架。
1.经济回报
自恢复办学起,我国民办学校举办者基本是在“三无”(无校舍、无教师、无资金)条件下白手起家的,通过“以学养学”的方式维持学校的生存和发展。民办学校从一开始就与市场和融投资密切相连,具有浓厚的投资办学性质,这直接导致投资者或举办者的回报诉求,尤其是经济回报。民办学校的发展需要充足的资源和足够的资金支持,所以获得经济回报对学校和举办者至关重要。
在市场机制趋向完善的今天,民办教育的发展更加难以脱离市场,而且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之一,营利性在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国民办教育是商业性市民社会的产物。[10]“投资办学”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特征。[11]目前,我国教育需求空间较大,而公共财政经费相对不足,加之捐赠激励机制尚未完善,民办学校大都是投资创办的,追求投资回报成为多数举办者的办学诉求。根据“经济人”假设,人的很多行为并非以服务他人为目的,而是对自身利益的追逐,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才是“经济人”的根本所在。对民办学校举办者而言,创建学校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投入回报和收益。有利可图是民间资本进入民办教育事业的动力来源。有举办者直言,“办教育,从某种意义来说,是一种暴利行业,超过房地产行业的平均利润”[12]。有研究者对某省民办学校调查也发现,近90%的民办学校举办者都希望获得经济回报并希望拥有学校的产权(所有权)。[13]
旧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但是获得合理回报需要遵循必要的程序并满足一定的条件,还需要在学校章程中注明要求获得合理回报。现实中几乎没有举办者通过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提取合理回报,而且大多数举办者都在学校章程中注明不要求获得合理回报。但实际上,在获得了学校的控制权特别是财务和人事的控制权后,举办者可以通过开发房地产、压缩办学成本、计提折旧、关联交易、转让学校控制权等方式,利用国家监管的漏洞获得经济回报。由于举办民办学校可以获得丰厚的回报,所以目前很多投资者大量买卖民办学校,全国已涌现出一批专门从事民办学校投融资业务的教育集团和上市公司。这些教育集团办学的出发点之一就是把投资教育作为民营经济新的增长点,一些投资办学者把民办学校与企业一起打包上市,作为企业融资的一张招牌,获取资本效益的最大化。
2.权力与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