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与计划生育也有密切的关系。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号召优生优育。但是,目前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普及程度还不能保证每一个婴儿都是优生的,还有少数非优生的残疾儿童或后天造成的缺陷儿童。如果我们发展特殊教育,特别是早期诊断和早期教育,使这些非优生或非优养的儿童也能受到优质的早期教育,使他们的缺陷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使他们能健康地成长,成为自食其力的社会平等成员,其中的一些人还可发挥才能,成为国家需要的专业人才。
因此,特殊教育是教育的一个重要但薄弱的组成部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小学教育的普及而提到日程上的一个问题,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国外普及特殊教育的经验
在欧洲,特殊教育成为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已有二三百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宣布或实行普及特殊教育的国家和地区有几十个。我们考察和分析一下各国普及特殊教育的状况,会对我们有所裨益。根据现有资料,这些国家普及特殊教育的基本经验如下。
1.随着社会与教育的发展,及时提出普及特殊教育的问题。人皆平等、人皆有用、人皆要受教育的自由、平等、博爱思想的提出和传播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是18世纪欧洲特殊教育学校产生的条件之一。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对劳动力的文化要求的提高,普及教育的问题被提出来了。特殊教育作为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普及问题也随之被提出。俄国十月革命后不久,列宁就签署过协调对缺陷儿童教育的决议,以斯大林为首的苏联党和政府也研究过特殊教育,通过了决议。随着苏联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发展,联共(布)中央在1930年7月做出了《关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决定》,随后在1931年6月又提出了对有生理缺陷(盲、聋等),智力落后和语言缺陷少年儿童实施初等义务和普及教育的问题。日本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实施了普通小学的四年制、六年制义务教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7年)决定实行和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同时提出了实施6岁至14岁的残疾儿童的特殊义务教育问题。19世纪美国有的州就规定了普及义务教育,但直到20世纪各州才全部实现了8年至12年的义务教育。特殊教育的普及问题在美国各州不断被提出。1972年,马萨诸塞州通过法令,规定所有缺陷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南斯拉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恢复时期就注重发展教育,由于铁托总统的重视,发展特殊教育的问题也被提了出来。
2.普及特殊教育要有法令,并不断修正、完善。宣布和实施普及特殊教育的国家多是有国家法令或行政规定的。这些规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与普通教育法令合在一起的。例如,日本1947年公布的教育法中,特殊教育作为与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并列的一章,规定了普及特殊教育的有关问题。在以后的年代,各国还不断修正、充实特殊义务教育的内容。另一种是在普通教育法令之外单独做出的决定。例如,1930年8月14日,苏联政府通过了《关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决定》;1931年6月3日,苏联人民教育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对有生理缺陷、智力落后和语言障碍儿童、青少年实行初等普及义务教育的命令。美国曾在普通教育法令中多次规定了特殊教育的问题,在各州发布有关特殊教育法令的基础上,1975年通过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很多国家的法令或附件,对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标准和方法做了规定,以便于统一而准确地保证各类缺陷儿童进入适合自己特点的学校或班级中。日本、苏联的法令中都有这类规定。
